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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砍滥伐林木,严惩!

2020-10-10 15:3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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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通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滥伐林木、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判处郭某、韩某、王某、张某、隋某、刘某等人有期徒刑两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案情经过如何?我们一起看一看!

案情回顾

2017年10月至12月,郭某、韩某、王某、张某、隋某、高某等九人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受冷某雇佣及指使,与刘某、秦某等人,在冷某所有天然林内滥伐阔叶树,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在此期间

郭某、刘某参与

滥伐阔叶树718棵,

核立木蓄积111.0428立方米;

非法采伐

国家重点保护植物44棵,

其中黄檗树26棵,

水曲柳树18棵。

韩某、隋某、高某、张某参与

滥伐阔叶树1271棵,

核立木蓄积192.8988立方米;

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黄檗50棵。

张某参与滥伐

阔叶树2419棵,

核立木蓄积417.9166立方米;

非法采伐

国家重点保护植物315棵,

其中黄檗树207棵,

水曲柳树108棵。

王某参与滥伐阔叶树681棵,

核立木蓄积103.1453立方米;

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黄檗30棵。

2020年8月25日,通化县人民检察院以郭某、韩某、王某、张某、隋某、刘某等人犯滥伐林木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向通化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以上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郭某、韩某、王某、张某、隋某、刘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滥伐林木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林木除具有经济价值外,还具有涵养水源、防风固沙、调节气候以及为野生动物提供栖息场所等生态价值。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林业生态环境安全。本案中,滥伐林木者、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者均受到法律的制裁。保护林木,人人有责!

撰稿:王哲明

原标题:《乱砍滥伐林木,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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