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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房屋被查封,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能否打通救济渠道

2020-10-12 09:0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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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荆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件,依法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为案件的顺利执行提供了及时有力的司法支撑。

案情简介

1995年4月,男方甲某(化名)与女方乙某(化名)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丙某(化名)。2006年5月,乙某购买他人一套房屋,并将产权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房产证载明无其他共有人。2018年10月,甲某与乙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该房屋的产权由婚生女丙某所有。

因借贷纠纷,2019年1月,原告丁某(化名)将被告乙某、湖北省某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乙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荆州市某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乙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甲某诉至荆州区人民法院,要求乙某等四被告共同偿还下欠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共计195万元。经查,此民间借贷关系发生于2013年。根据原告申请,荆州区法院依法查封了乙某所购买的上述房屋,后经调解,原告与乙某等三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甲某不承担清偿责任)。

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丁某向荆州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案外人甲某、丙某向法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终止对上述房屋的执行。2020年5月9日,荆州区法院作出 “驳回案外人甲某、丙某对本案执行提出的异议”的执行裁定。2020年6月15日,荆州区法院受理原告甲某、丙某诉被告丁某和第三人乙某、湖北省某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荆州市某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原告甲某、丙某对涉执行房产即登记在被告乙某名下的上述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首先,原告甲某主张因涉案房屋系与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而不能执行,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本案诉争房产由乙某购买后登记于自己名下,乙某系诉争房屋的法定权利人,作为被执行人,法院依法可强制执行其名下房产。甲某主张房屋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的规定,即使涉案房屋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甲某在没有完全产权的情况下并不享有排除执行的权利。

其次,原告甲某认为与第三人乙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涉案房屋产权归婚生女丙某所有,该约定应视为将涉案房产赠与丙某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的规定,甲某与乙某将诉争房屋赠与婚生女丙某,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房屋仍登记于乙某名下,可以作为执行标的物,二原告要求确认该房屋归原告丙某所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甲某主张房屋现已实际由丙某居住,强制执行会影响丙某的居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的规定,丙某即使在涉案房屋居住,但其对涉案房屋不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甲某、丙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

(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执行异议之诉是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所提起的诉讼。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诉讼。本案中,甲某与乙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涉案房屋的产权归由婚生女丙某所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但未办理过户登记,丙某未获得房屋的所有权,而且赠与约定发生在丁某与乙某借贷关系之后。此外,即使涉案房屋为甲某与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甲某在没有完全产权的情况下并不享有排除执行的权利。为此,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乙某名下的财产,作出驳回甲某、丙某停止执行并解除查封涉案房屋诉讼请求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切忌采取赠与、转让、隐匿财产等方式规避法律、逃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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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受赠房屋被查封,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能否打通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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