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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中院公告

2020-10-13 20:0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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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16民初473号

本院于2020年9月4日受理了公益诉讼起诉人亳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安徽省涡阳县义门恒发食品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刊登于本院微信公众号并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公告期限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公告期间,如有不同意见可书面提交本院民事审判一庭,联系人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程斌;联系电话0558-5110037;联系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光明路205号;邮编236800。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调解协议

公益诉讼起诉人: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

被告:安徽省涡阳县义门恒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义门镇S307线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杰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杰云,该公司员工。

公益诉讼起诉人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安徽省涡阳县义门恒发食品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纠纷一案,由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

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讼请求:1.判令安徽省涡阳县义门恒发食品有限公司对不合格面粉的销售价款即560元承担赔偿责任;2.判令安徽省涡阳县义门恒发食品有限公司对不合格面粉销售价款的十倍即5600元承担赔偿责任;3.判令安徽省涡阳县义门恒发食品有限公司在安徽省级媒体上赔礼道歉。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安徽省涡阳县义门恒发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1日前赔偿销售不合格产品赔偿金共计6160元(该款支付至公益诉讼起诉人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中国工商银行合肥市承建支行账户,账号1302011729020341172-000001514);

二、安徽省涡阳县义门恒发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1日前在安徽省亳州市市级以上(含市级)媒体上道歉,具体内容由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

咨询丨0558-12368

传真丨0558-5110998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标题:《亳州中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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