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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两女子下落不明超5年 子女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

富源县人民法院
2020-10-14 16:4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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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一

被申请人肖某与申请人段某乙系母子关系,申请人段某乙于2014年11月14日出生,2015年农历正月十七日申请人段某乙的父亲因不慎在某水库溺水死亡。后申请人段某乙一直由被申请人的爷爷抚养,2015年5月被申请人肖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19年12月4日申请人段某乙的爷爷请求富源县公安局帮忙查找。申请人段某乙申请宣告肖某失踪后,富源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6日发出寻找肖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已届满,被申请人肖某仍然下落不明。

富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肖某于2015年5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已有5年,已超过两年,本院受理该案后也依法进行了公告,寻找下落不明人肖某,在法定的公告期间内被申请人肖某一直未出现,确应依法认定其失踪。申请人段某乙作为被申请人肖某的儿子,与肖某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现其申请宣告肖某失踪,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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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二

被申请人潘某与申请人王某甲系母女关系,申请人王某甲会于2003年3月4日出生,2006年申请人王某甲的父亲因不慎在村前水塘里溺水死亡。后申请人王某甲一直由被申请人潘某抚养,2010年3月,被申请人潘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王某甲申请宣告潘某失踪后,富源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3日发出寻找潘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已届满,被申请人潘某仍然下落不明。

富源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潘某于2010年3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已有8年,已超过两年,本院受理该案后也依法进行了公告,寻找下落不明人,在法定的公告期间内被申请人潘某一直未出现,确应依法认定其失踪。申请人王某甲作为被申请人潘某的女儿,与潘某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现其申请宣告潘某失踪,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民法典规定

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具体分析

一、宣告失踪须满足四个条件:

一是必须有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

二是下落不明的时间,须持续满2年;

三是须由下落不明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在无人申请时,法院不能以职权宣告公民失踪;

四是利害关系人申请下落不明人失踪,必须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一、谁是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失踪人的债务怎么办?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三、失踪人又重新出现了怎么办?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四、失踪人与另一半的婚姻关系主动解除吗?

宣告失踪后,失踪人与另一半的婚姻关系依然存在,另一半若想要再婚,必须向人民法院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后方能解除。

温馨提示:

法院宣告公民失踪,是根据在一定期间内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所做出的法律上的判定,其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兼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判决宣告之后,如果该公民重新出现,该公民本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都有权提出申请,请求原审法院撤销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的判决。

供稿:陈夏宽、陈梦碧

编辑:陈梦碧

原标题:《富源两女子下落不明超5年 子女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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