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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九龙县首例! 社区矫正对象无视法律累教不改 被法院撤销缓刑执行收监

2020-10-14 18:4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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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3日,九龙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撤销原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马某某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对其予以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施行以来,九龙县人民法院第一例撤销缓刑予以收监执行案例。

(刑事裁定书部分文书)

2019年3月29日,马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九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19年4月9日起至2021年4月8日止。2020年9月8日,九龙县司法局以马某某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为由,建议法院撤销其缓刑,予以收监执行。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8月26日凌晨,马某某酒后与路人发生争执,互殴中用菜刀砍伤对方,导致二人轻微伤,受到九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法院另查明,马某某屡教不改,在矫正期间,曾多次违反校规校纪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

法院认为,马某某的行为已违反判处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应当撤销其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故作出撤销缓刑对其予以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裁定。

10月13日,九龙县人民法院法官向马某某宣读了《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川3324刑更1号,并对马某某及其矫正期间的监护人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希望他深刻反省,吸取教训,努力改过自新,将来正常回归社会。

九龙县人民法院撤销缓刑的这一案例,有效维护了法律权威,严格执行了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实例向其他社区矫正对象敲响了警钟,告诫其他纳入社区矫正人员一定要珍惜改过自新的机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再次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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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甘孜州九龙县首例! 社区矫正对象无视法律累教不改 被法院撤销缓刑执行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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