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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标准明确了!西昌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实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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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西昌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实施标准的通知
西府发〔2020〕52号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用地,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我市完成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相关成果已经市政府审定,并报省政府批准同意。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和《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和数据库建设完善有关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办函〔2020〕6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十届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公布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实施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适用于西昌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区片划分以行政村作为基本单元。
二、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构成比例为土地补偿费占比30%,安置补助费占比70%。
三、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基准对象为一般农用地,以此为基础,同区片内涉及征收耕地、除林地外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的,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0倍进行补偿;征收林地及其他非耕地的,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5倍进行补偿。
征收农村宅基地、农村道路、鱼塘、沟渠、田坎、设施农用地按照同一区域地类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四、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及安置按照《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国有林地、河道、湖泊、滩涂、水域及未利用地等土地不予补偿。
七、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2016年颁布的《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昌市各片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西府发〔2016〕187号)同时废止。2019年12月31日前启动的征地项目,征地补偿仍按原标准执行。2020年1月1日后、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前启动的征地项目,按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实施标准执行,已按原标准拨付征地补偿款的,其差额部分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自本标准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拨付到位。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以后上报省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按照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实施标准执行。
附件:西昌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实施标准表
西昌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6日
西昌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实施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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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编:蒋映春
原标题:《征地补偿标准明确了!西昌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实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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