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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法动态 | 知律法于心,守律法于行——站前区人民法院全面落实“三个规定”

2020-10-16 19:4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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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 景

今年以来,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在大力开展审判工作的同时,不断加强队伍建设,以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大力推进法官职业道德建设。

为切实规范法院工作人员和律师交往行为,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更高要求,根据上级统一安排部署,站前区人民法院紧密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和队伍建设实际,全面落实“三个规定”扎实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不断强队伍、转作风、促廉洁、树公信。

为提高法官素质,加强对法官管理,确保廉洁公正司法。10月16日上午,站前区人民法院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全院干警以庭室为单位积极学习落实《法官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对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律师执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等法规制度。

“学习氛围”如此浓

原因,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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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要求,站前区人民法院分别从“深入学习、深化教育;集中申报、摸清底数;强化管理、全面公开;严格监督、严肃查处”四个方面提出12项具体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做到每项内容、每项措施、每项责任都分解到位、落实到位。

聚焦@站前区人民法院

开展深入学习,强化廉洁意识

组织全院干警学习《法官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对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律师执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等法规制度,切实增强遵纪守法意识。

加强警示教育,常怀律己之心

6月30日,站前区人民法院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此次会议,深入推进站前区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使全院干警认识到要戒骄戒躁,保持清醒头脑,要忠诚履职,开拓进取,要存戒惧、知敬畏,恪守廉洁自律,坚持自重、自省、自励、自觉,常怀律己之心,加强党性修养,严守道德底线,始终做到警钟长鸣,始终保持法律职业者的浩然正气。

建立和实行法院工作人员谈心谈话制度,加强对干警的教育、管理、监督,进一步筑牢干警依法依规履职的思想防线,切实解决干警在思想、工作、作风上出现的问题。

对当事人反映的问题进行梳理,及时发现违法违纪苗头,对苗头性问题的监督检查,把纪律挺在前面,及时发现问题、实现抓早抓小。尤其应着眼于防微杜渐,把防范工作做在前。努力提高警觉、始终保持警惕、不断加强警戒。严重违纪涉嫌违法者,须严厉惩处,绝不姑息,以儆效尤。

组织集中申报,确保摸清底数

站前区人民法院对全院干警(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工勤人员、聘用人员)集中申报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从事律师职业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实施动态管理,并对所有上级法院信访督办案件实行一案双查。全面摸清法院工作人员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执行任职回避制度情况。

组织集中申报,确保摸清底数

加强日常监督,建立长效机制

切实落实加强审判管理“1+7“系列文件,定期开展案件回访工作,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机制,严格落实廉政监督卡制度,对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开展“回头看”,逐个排查,逐一登记。强化常态化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常怀律己之心,恪守为民之责。站前区人民法院将深入贯彻“三个规定”的要求,狠抓落实,注重实效,强化监督,持续在规范司法廉洁上发力,想群众之所想,解群众之所需,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做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建立良好的司法环境,树立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综上,站前区人民法院要求全体法官干警要深入学习领会“三个规定”的重要内容和精神内涵,从思想上充分认识“三个规定”是从外部和内部建立防止干预司法的“防火墙”,要切实增强严格执行“三个规定”的政治觉悟。立足规范廉洁的司法行为、高效便民的服务举措、公正高效的司法审判真正将“三个规定”继续落实到下一步的工作中。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对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防止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人民法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具有律师身份的,该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向所在人民法院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第二条

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担任该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

(二)在该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选拔任用干部时,不得将符合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作为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拟任人选。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招录补充工作人员时,应当向拟招录补充的人员释明本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五条

符合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应当自本规定生效之日或者任职回避条件符合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向法院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相关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另行安排工作岗位,确定职务职级待遇。

第六条

符合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没有按规定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的,相关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免去其所任领导职务或者将其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第七条

应当实行任职回避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任免权限不在人民法院的,相关人民法院应当向具有干部任免权的机关提出为其办理职务调动或者免职等手续的建议。

第八条

符合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处分:

(一)隐瞒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律师职业情况的;

(二)不按规定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手段规避任职回避的;

(四)拒不服从组织调整或者拒不办理公务交接的;

(五)具有其他违反任职回避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

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采取隐名代理等方式在该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责令该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辞去领导职务或者将其调离审判执行岗位,其本人知情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十条

因任职回避调离审判执行岗位的法院工作人员,任职回避情形消失后,可以向法院组织(人事)部门申请调回审判执行岗位。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规定所称从事律师职业,是指担任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设立人,或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以律师身份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本规定所称法院领导干部,是指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审判委员会委员。

本规定所称审判执行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法官、法官助理、执行员。

本规定所称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包括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所任职人民法院及其所辖下级人民法院的辖区。专门人民法院及其他管辖区域与行政辖区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任职人民法院辖区,由解放军军事法院和相关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0年5月6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法发〔2011〕5号)同时废止。

文字:陈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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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站法动态 | 知律法于心,守律法于行——站前区人民法院全面落实“三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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