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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法院:非法采矿 坐牢赔钱

2020-10-16 20:2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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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被告人周某犯非法采矿罪,被太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其违法所得八万四千元予以追缴,同时被责令承担修复费用十三万九千五百八十七元。

案情简介

自2018年7月初至2018年7月下旬,被告人周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租赁太湖县晋熙镇南元村沙地非法采沙。周某自己驾驶铲车挖沙、装沙上车,聘请李某某、张某某等人驾驶杂交车为其拉沙,致使涉案地形地貌遭到破坏。李某某、张某某等人每天晚上各拉运五车沙土,前四车拉运到南元村南门寺西侧洼地填土方,最后一车各人分别以每车700元的价格从周某处购买拉走。2018年10月23日,经测量被破坏的地块填方量为4652.9立方米。

法院审理

2019年11月20日,太湖县人民检察院为查清当事人非法采砂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情况,聘请了安庆梅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专家教授对采砂现场进行了实地考察与评估,并出具了评估报告。当事人非法采砂的行为导致矿产资源损失、植被损毁,表层土壤被剥离,农用地功能丧失,原有土地变成原生裸地,应承担农用地功能丧失和生态修复责任,修复费用共计139587元。被告人周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价值372232元的矿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周某属自首,认罪认罚,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该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非法采矿情节严重的不仅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其非法所得要予以追缴,而且该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环境造成了损害,要对环境承担修复费用。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微信号 : aqfydyh

新浪微博:安庆法院

原标题:《太湖法院:非法采矿 坐牢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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