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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取土和回填补偿款、渔塘承包款等村集体财产占为己有……荆州区一村支书被判刑!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0-19 17:3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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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利用担任某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侵占村集体财产共计12.6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因承建318国道改造项目,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在黄某所在村取土,2016年9月23日某建设公司向该村支付补偿款5万元,并按黄某要求将此款转入该村一村民个人银行账户,后转入黄某个人银行账户,黄某将该款占为己有。后因建设需要,某建设公司在该村再次取土约23亩,2017年8月11日该公司根据约定将剩余补偿款5.56万元转入该村治调主任个人银行账户,治调主任根据黄某的要求,扣除5600元开支后将剩余5万元转给他人,用于黄某支付自己向其购买的鱼饲料费用。

2014年至2017年,该村一集体渔池以1.68万元承包给他人经营,承包人扣除经黄某同意补偿的渔池前修路费1800元后,分两次将1.5万元转入黄某个人银行账户被其占为己有。

因某建设公司在该村取土后形成约20亩的取土坑,经黄某同意,2018年两名村民分别在该取土坑内养虾、养鱼。2019年因取土坑需要回填,黄某以村的名义向两村民补偿共计3万元,根据事先约定,养鱼的村民将补偿款中的1.9万元交给黄某。之后,黄某分给他人8000元,将剩余的1.1万元占为己有。

黄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已主动退还赃款10.62万元,另有1.98万元用于村集体公务开支。

黄某某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 2020年8月4日检察机关向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利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侵占村集体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多次职务侵占,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积极退缴赃款,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为此,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扣押在案的赃款106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在该案中,被告人黄某某系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在管理本村的自治事务中,利用职务之便,多次要求他人通过转入个人银行账户方式,将取土和回填补偿款、渔塘承包款等村集体财产占为己有,且数额达12.6万元, 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基层村干部犯罪问题不容小觑。在此提醒,作为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以及其他村干部,在代表村民处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要增强法纪意识、强化自我约束,依法行使职权,切实树立起秉公用权、廉洁奉公的务实为民形象。同时,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堵塞监管漏洞,防止给违纪违法者以可乘之机。

来源:荆州区人民法院

作者:杨芝林

2020年第138期

总第54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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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将取土和回填补偿款、渔塘承包款等村集体财产占为己有……荆州区一村支书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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