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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战决胜脱贫攻坚】扶贫攻坚 “众”在行动

2020-10-19 19:3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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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条 公民应当牢固树立国家意识,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积极参与爱国主义教育实践活动,尊重和爱护国旗、国徽,规范奏唱、播放国歌。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牢固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践行守望相助理念,树立各民族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热爱家乡,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内蒙古人民热情友善、淳朴宽厚、包容大度的优秀品质,发扬蒙古马精神,积极参与文明内蒙古建设。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尊重他人人格尊严,以诚相待,信守承诺。

第十四条 爱护公共环境,保持公共卫生,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垃圾,及时清理废弃的杂物;

(二)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应当主动佩戴口罩;

(三)不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不乱扔烟头;

(四)不乱喷乱涂、乱写乱画、乱刻乱划、乱贴乱挂;

(五)爱护花草树木,不随意攀折树枝、采摘花果、踩踏草坪;

(六)不在城市建成区的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搭设灵棚,抛撒、焚烧丧葬祭奠物品;

(七)不在景观河道、湖泊内游泳、捕鱼;

(八)不非法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九)其他爱护公共环境,保持公共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维护公共场所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升国旗、唱国歌、祭奠烈士、参观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时,保持庄严肃穆;

(二)遵循公共礼仪,着装整洁大方,不大声喧哗,不使用低俗语言;

(三)轻声接打电话,使用音视频播放设备控制音量;

(四)参观博物馆、纪念馆等场馆和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那达慕大会等活动时,服从现场管理,遵守场馆秩序,爱护场馆设施;

(五)举办娱乐、健身、商业等活动时,合理使用场地、设施、设备,防止干扰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

(六)遇有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服从现场管理,配合应急处置措施;

(七)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来源:腾格里新闻

编辑:宋 丹

初审:郝维涛

复审:张小龙

监审:张 超

征稿邮箱:hnqrmtzx@163.com

原标题:《【决战决胜脱贫攻坚】扶贫攻坚 “众”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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