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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人获刑!大连法院集中宣判黑恶势力及保护伞犯罪案件12件

2020-10-19 16:1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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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来源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大连中院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公开 法律服务

司法为民 公正司法

10月16日,大连中院组织召开“大连市两级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会议以线上线下视频互动的形式同步进行,现场通报了全市法院黑恶案件审理、审判情况,发布了7件近期宣判的黑恶典型案件。市人大、市政协、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相关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20余家媒体代表参加了此次新闻发布会。

今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决战决胜之年,全市法院紧紧围绕中央、省市有关工作精神及要求,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格依法办案,克服7月下旬大连发生疫情的影响,全力攻坚案件清结任务。

近日,全市法院共宣判黑恶势力及保护伞犯罪案件12件,对220名被告人判处刑罚,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共84人,共206人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

此次集中宣判的案件中认定

黑社会性质组织5个

恶势力犯罪集团3个

恶势力团伙 3个

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1个

依法审结了

社会影响重大的被告人徐长元等24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在我市借贷行业影响重大的被告人曲松等27人“套路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被告人杨楠等32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实施“套路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称霸大菜市周边及机场前市场众多承包项目的邓国强等19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欺压、残害百姓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被告人刘邦等17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被告人秦世伟等1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多次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的被告人周学军等1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组织妇女卖淫并在卖淫场所内部及周边区域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被告人徐大龙等50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等案件

此次集中宣判,有力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凸显了全市法院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坚强决心,展现了全市法院依法开展专项斗争取得的成果。

下一步,全市法院将不断提高政治站位,持续加大黑恶犯罪打击力度,加强协调联动,铲除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确保打准、打深、打透,坚决如期打赢专项斗争收官之战,向党和人民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

记者问答

发布会上,各发言人发布7起集中宣判的涉黑涉恶典型案件后,接受了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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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曲松一案,据我们了解主犯于慧勇等十余人均在逃,在这种情况下认定曲松等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根据是什么?曲松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什么特点?

大连中院刑一庭副庭长马晓国

根据法律规定,主犯在逃的,如果到案被告人犯罪证据确实充分,可以先行处理。本案认定曲松等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仅多名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而且有大量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报告等证据予以佐证,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曲松等人的犯罪事实。

打击“套路贷”案件是目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一项重要内容。曲松一案是市法院受理的第一起套路贷案件。在审理该案过程中,我院在充分保障当事人各项实体、程序权利的基础上,突出体现了从严从快的审理特点。该案件从立案到宣判,仅用了一个月的时间,有力的震慑了该类犯罪。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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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套路贷犯罪同一般民间借贷有什么区别?

二、邓国强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如何形成、发展的?邓国强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审判对我市大菜市区域有何重大影响?

一、近年来,“套路贷”犯罪日益猖獗,给广大人民群众造成财产、人身的重大损失,在此类犯罪刚刚出现时,因法律缺乏指引,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认识不一,难以对此作出刑法上的评价。为清除社会乱象,打击“套路贷”犯罪,“两高一部”在2019年4月出台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给我们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意见规定:“套路贷”是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根据该意见规定,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 “套路贷”与民间借贷关系的关键。

二、2004年起,被告人邓国强通过占据大连市西岗区通江街沟渠盖板处地块,加盖违章建筑对外出租,进入本市商贸市场租赁领域,非法积累资本。之后,被告人邓国强通过被告人丛贵昌承租大商集团下属的双兴商品城多处场地对外转租,并于2005年1月成立大菜市商贸有限公司,陆续承租大菜市区域多处经营场地,并在场地上肆意加盖违章建筑,设立商铺对外出租牟利。2015年12月,被告人邓国强通过丛贵昌承租大商集团下属的机场前市场多处场地,进一步扩大其商贸市场租赁范围。在经营过程中,为攫取不法利益,被告人邓国强借助被告人丛贵昌的帮助,不断扩大其商贸市场范围;通过被告人刘德惠网罗被告人杨光等社会闲散人员,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抢夺市场,强迫交易;通过被告人刘金凤等人,利用残疾人弱势群体身份进行信访滋事、妨害公务;通过其下属被告人杨萍、李艳等人,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维持其经营活动;拉拢腐蚀路杰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其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逐步形成以被告人邓国强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刘德惠、杨光为骨干成员,被告人丛贵昌、杨萍、刘金凤、张玉林、金喜正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王东雷、姜余、王保钰、刘伟、耿少杰、王译、杨强、蔡德义、王娜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承租大商集团下属经营场地转租获利,同时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维持其经营,攫取数千万元经济利益。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手段为基础,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有组织地实施了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妨害公务、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

大菜市是我市重要的商贸领域,大菜市经营的蔬菜、水果、海鲜等农副产品以及服装鞋帽、化妆洗涤等小商品涉及到寻常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以邓国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攫取不法利益,通过实施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利用违建出租获利等违法犯罪活动,排挤竞争对手,为非作恶,欺压、残害业户,严重滋扰了大菜市商户的正常经营,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严重破坏了大菜市地区的经济秩序。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严厉打击,将有助于保护商户的正当经营权益,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维护大菜市区域的正常商贸秩序。

中山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范芃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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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现实生活中,以讨债为由,债权人强行进入债务人家中讨债,或进入债务人家中后,以不还钱就不走的理由拒绝离开,债权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双方存在债务关系,以要债的名义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或者以要不到钱不让离开的理由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沙河口区法院专职委员王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实务中,非法讨债过程中,未经债务人或同住家属同意,强行进入债务人家中或经要求拒不退出的行为,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司法实务中,因讨债不成,债权人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的,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非法拘禁过程中,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综上,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不能及时实现债权的情况下,权利人应通过诉讼等方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避免因非法讨债权利人变成被告人。

Q

&

A

秦世伟等15名被告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在犯罪行为上有何特点?秦世伟等15名被告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在犯罪人员构成上有何特点?

一是持续时间较长。自2012年至2017年秦世伟盘踞在大魏家街道前石村海域大肆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欺压残害群众,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秩序。

二是涉及犯罪种类较多。以秦世伟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前石村海域为依托,使用暴力等手段,大肆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呈现出犯罪手段多样的特点。

三是犯罪行为隐蔽性强。秦世伟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依靠定立承包合同、抵债协议、动迁补偿协议等看似合法的手段实际上已构成强迫交易、诈骗等犯罪行为。

参与人员呈现阶段性变化的特点。多名被告人相继出任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海域管理者,为秦世伟管理海域,具体组织实施强迫交易、诈骗、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

金州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通福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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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杨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与其他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相比有什么特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有什么社会危害性?该案有什么警示作用?

普兰店区法院党组成员、专职委员孙志新

以杨楠、祝志凤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以“套路贷”型诈骗结合非法讨债为主要犯罪模式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肆意虚增“债务”,不择手段追讨“债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以达到非法敛财的目的。

该组织盘踞在大连地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长期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侵犯被害人及有关群众的合法权益,致使相关被害人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创伤。为躲避不堪其扰的讨债行为,有的被害人流离失所,妻离子散,子女入学受到影响;有的被害人被迫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有的被害人因非法讨债行为被殴打致轻伤;有的被害人因不堪重负而自杀未遂甚至自杀身亡。该组织通过捏造债权凭证,利用公权力追讨“债务”,扰乱司法秩序,妨害司法公正,损害司法公信力;由于其犯罪手段具有高度的欺骗性、隐蔽性,致使被害人长期无法有效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提醒广大市民,一旦发现自己可能陷入“套路贷”,要及时辨别和保留有效证据,同时要勇于向公检法或扫黑办举报,由公检法等部门对“套路贷”不法分子依法严惩。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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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认定被告人徐大龙等人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标准是什么?本案涉及50名被告人,部分被告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部分被告人羁押在大连看守所和瓦房店看守所,在当前疫情情况下,如何保证审判效率和质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徐大龙案中,被告人徐大龙在经营壹号港湾和龙廷水会期间,以上述两家场所为依托组织失足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雇佣或纠集被告人刘一飞、王越、乔四洋、蒋大鹏等其他组织成员担任两家场所的管理成员,上述人员按照徐大龙的要求和制定的管理制度共同组织卖淫或协助组织卖淫,形成了以徐大龙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刘一飞、王越、乔四洋、蒋大鹏等19人为固定成员的犯罪集团。该组织成员或其他雇员为维护组织利益,在壹号港湾和龙廷水会内部或周边,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以及殴打、恐吓、威胁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扰乱了两家场所内部或周边地区的社会管理秩序,危及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我院接到审理徐大龙一案的任务后,迅速召开扫黑办会议和专门协调会,积极组建专业化审判团队,实行专案专办,党组书记、院长挂帅担任专案组组长,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由精干审判力量担任专案组成员,明确责任分工,层层传导压力,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以及“两高两部”的《指导意见》,坚决防止“降格”或“拔高”,始终强化程序意识,严格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切实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

二是加强协调沟通,形成打击合力。鉴于徐大龙恶势力犯罪集团涉案人员众多,且全国处在疫情防控的关键阶段,为保障庭审顺利高效进行,我院加强了在立案、庭前会议、庭审等重要时间节点,主动向有关领导机关汇报,并得到了全力支持配合。最终,在充分保障疫情防控的基础上,顺利完成了庭审。

三是坚定求实理念,依法公正审理。在本案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充分发表意见,并就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进行辩论。合议庭充分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意见,整个庭审过程规范有序、张弛有度,既彰显了对涉恶案件的打击力度,又充分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同时,我院邀请了市委政法委领导、检察院、公安局及行业监管部门的代表通过多媒体视频共享,在会议室旁听了案件的审理过程,切实提高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度。

徐大龙一案的审结凝聚了多方的共同努力,进一步将我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推进。我院将继续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密依靠市委领导和上级法院指导,充分延伸审判职能,努力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关之战。

瓦房店市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罗连鹏

新闻发布会后

大连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成富就全市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基本情况现场接受媒体记者采访。

我们这次的新闻发布会发布了12件案件,在这12件案件中,套路贷案件占了4件, 这类犯罪案件在这次发布的案件当中占的比例相对比较大,比如一个被害人借了20万元,有可能最后导致在很短的时间内滚到200万这样的情况,危害性是特别大的。我们这次公开宣判,就是要对这类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这里也提醒社会各界,对这类犯罪特别是对披着民间借贷为名的各类高利贷、暴力讨债、套路贷等行为,要有充分的认识。在涉黑涉恶案件办理中,我们一案一专班、特事特办、优先办理、快速推进。我们依靠科技支撑,配套远程审判,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和规范,为创造一个平安大连和法治大连做出应有的贡献。

上述7起集中宣判的涉黑涉恶典型案件简要情况

原标题:《220人获刑!大连法院集中宣判黑恶势力及保护伞犯罪案件1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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