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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整顿】教育整顿引领助推法治工作提质增效,中宁公安交巡警大队破获两起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
2020年10月20日·第230期
●【教育整顿】第20期
发生交通事故后怎么办?
正确的做法是及时拨打110、120
保护现场并积极抢救伤员
这也是绝大多数驾驶人的做法
可现实中
仍有个别肇事者心存侥幸妄图“一逃了之”
逃避法律责任
自“坚持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教育整顿工作开展以来,中宁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以求真务实、严谨细致、狠抓落实为保障,以提高全体民辅警整体素质和战斗力为目标,全面推进各项交管工作向好发展。近日,中宁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事故中队连续查获两起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
案例一
近日,郭某某驾驶宁EP8***号轻型栏板货车沿省道308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92公里+670米路段处,将同向前方行人丁某某碰撞,造成丁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郭某某驾车逃逸现场。
案发后,中宁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事故中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迅速启动交通肇事逃逸应急预案,采取多种侦察手段,最终锁定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后经依法调查,郭某某系饮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对郭某某作出吊销其驾驶证并终身禁驾的处罚。
案例二
近日,周某某驾驶宁EJ2***号三轮摩托车沿中宁县西环路行驶至宝塔石化黄桥加气站路段处时,与王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碰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周某某驾车逃逸现场。
案发后交巡警大队事故中队迅速调取了事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后经对多条视频的分析对比,最终确定周某某的逃逸方向,并于当晚23时许在余丁乡某村将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驾驶员周某某抓获,现周某某已被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有些人心存侥幸肇事逃逸
妄图逃避法律的惩处
被抓获才后悔当时糊涂
中宁公安提醒广大驾驶员
肇事后一旦逃逸
将会面临更严重的处罚
1、赔偿更重 如肇事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时,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但如果肇事车辆逃逸,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就不再承担保险责任,车主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费。
2、行政处罚更重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第2款规定,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司机,不论其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大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都将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
3、刑事责任重 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伤者没有死亡,机动车驾驶员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撞伤者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伤者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废的,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按《刑法》规定,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此外,法律还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肇事司机逃逸,致使伤者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上述人员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4、失去诚信 肇事逃逸还将于个人诚信挂钩,直接影响生活、工作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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