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信阳法院一案例入选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全国法院系统仅四件

信阳法院
2020-10-20 13:3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澎湃号·政务 >
字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其中,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审结的《刘某某、郭某甲、郭某乙诉孙某、河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生命权纠纷案》入选。

指导案例140号《李秋月等诉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红山村村民委员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私自攀爬景区内果树采摘果实而不慎跌落致其自身损害,主张经营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案例对于明确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规范人们行为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指导案例141号《支某1等诉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明确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擅自进入禁止公众进入的非公共场所造成自身损害的,管理人和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例明确了侵权责任认定的法律标准和证据规则,重申了严格正确适用法律,不能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将损失交由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的原则。

指导案例142号《刘某某、郭某甲、郭某乙诉孙某、河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生命权纠纷案》,明确行为人为维护受伤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劝阻他人发生碰撞后不要离开现场且没有超过合理限度的属于合法行为。他人因自身疾病发生猝死的与劝阻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劝阻人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例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对于“死者为大”传统思想支配下的裁判理念予以否定,明白无误地表明了司法的态度,对劝阻人的善行和义举给予肯定和鼓励,对正确适用法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出了生动诠释。

指导案例143号《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晓兰诉赵敏名誉权纠纷案》,涉及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名誉权侵权的认定规则,明确了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该案例对于规范公民网络空间行为,倡导文明交往社会风尚,依法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示范意义。

法〔2020〕25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发布第25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李秋月等诉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红山村村民委员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等四个案例(指导案例140-143号),作为第25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9日

指导案例142号

刘某某、郭某甲、郭某乙诉孙某、河南某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生命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0年10月9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生命权/劝阻/合理限度/自身疾病

裁判要点

行为人为了维护因碰撞而受伤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劝阻另一方不要离开碰撞现场且没有超过合理限度的,属于合法行为。被劝阻人因自身疾病发生猝死,其近亲属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23日19时40分左右,郭某骑着一辆折叠自行车从博士名城小区南门广场东侧道路出来,向博士名城南门出口骑行,在南门广场与5岁儿童罗某相撞,造成罗某右颌受伤出血,倒在地上。带自己孩子在此玩耍的孙某见此情况后,将罗某扶起,并通过微信语音通话功能与罗某母亲李某1联系,但无人接听。孙某便让身旁的邻居去通知李某1,并让郭某等待罗某家长前来处理。郭某称是罗某撞了郭某,自己还有事,需要离开。因此,郭某与孙某发生言语争执。孙某站在自行车前面阻拦郭某,不让郭某离开。

事发时的第一段视频显示:郭某往前挪动自行车,孙某站在自行车前方,左手拿手机,右手抓住自行车车把,持续时间约8秒后孙某用右手推车把两下。郭某与孙某之间争执的主要内容为:郭某对孙某说,你讲理不?孙某说,我咋不讲理,我叫你等一会儿。郭某说,你没事我还有事呢。孙某说,我说的对不,你撞小孩。郭某说,我还有事呢。孙某说,你撞小孩,我说你半天。郭某说,是我撞小孩还是小孩撞我?第二段视频显示,孙某、郭某、博士名城小区保安李某2、吴某四人均在博士名城小区南门东侧出口从南往北数第二个石墩附近。孙某左手拿手机,右手放在郭某自行车车把上持续时间约5秒左右。李某2、吴某劝郭某不要骂人,郭某称要拨打110,此时郭某情绪激动并有骂人的行为。

2019年9月23日19时46分,孙某拨打110报警电话。郭某将自行车停好,坐在博士名城小区南门东侧出口从南往北数第一个石墩上。郭某坐在石墩上不到两分钟即倒在地上。孙某提交的一段时长14秒事发状况视频显示,郭某倒在地上,试图起身;孙某在操作手机,报告位置。

2019年9月23日19时48分,孙某拨打120急救电话。随后,孙某将自己孩子送回家,然后返回现场。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即对郭某实施抢救。郭某经抢救无效,因心脏骤停死亡。

另,郭某曾于2019年9月4日因“意识不清伴肢体抽搐1小时”为主诉入住河南省信阳市中心医院,后被诊断为“右侧脑梗死,继发性癫痫,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2型糖尿病,脑血管畸形,阵发性心房颤动” 。信阳市中心医院就郭某该病症下达病重通知书,显示“虽经医护人员积极救治,但目前患者病情危重,并且病情有可能进一步恶化,随时会危及患者生命”。信阳市中心医院在对郭某治疗期间,在沟通记录单中记载了郭某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并发症,其中包含:脑梗塞进展,症状加重;脑疝形成呼吸心跳骤停;恶心心律失常猝死等等。郭某2019年9月16日的病程记录记载:郭某及其家属要求出院,请示上级医师后予以办理。

郭某之妻刘某某及其女郭某甲、郭某乙提起诉讼,要求孙某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河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承担管理不善的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豫1503民初8878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刘某某、郭某甲、郭某乙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告孙某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孙某阻拦郭某离开的行为与郭某死亡的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孙某是否有过错。

第一,郭某骑自行车与年幼的罗某相撞之后,罗某右颌受伤出血并倒在地上。郭某作为事故一方,没有积极理性处理此事,执意离开。对不利于儿童健康、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予以阻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控告。罗某作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较弱,需要成年人对其予以特别保护。孙某见到郭某与罗某相撞后,为保护罗某的利益,让郭某等待罗某的母亲前来处理相撞事宜,其行为符合常理。根据案发当晚博士名城业主群聊天记录中视频的发送时间及孙某拨打110、120的电话记录等证据证实,可以确认孙某阻拦郭某的时间为8分钟左右。在阻拦过程中,虽然孙某与郭某发生言语争执,但孙某的言语并不过激。孙某将手放在郭某的自行车车把上,双方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孙某的阻拦方式和内容均在正常限度之内。因此,孙某的劝阻行为是合法行为,且没有超过合理限度,不具有违法性,应予以肯定与支持。

第二,郭某自身患脑梗、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继发性癫痫等多种疾病,事发当月曾在医院就医,事发前一周应其本人及家属要求出院。孙某阻拦郭某离开,郭某坐在石墩上,倒地后因心脏骤停不幸死亡。郭某死亡,令人惋惜。刘明莲、郭丽丽、郭双双作为死者郭某的近亲属,心情悲痛,提起本案诉讼,可以理解。孙某的阻拦行为本身不会造成郭某死亡的结果,郭某实际死亡原因为心脏骤停。因此,孙某的阻拦行为与郭某死亡的后果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第三,虽然孙某阻拦郭某离开,诱发郭某情绪激动,但是,事发前孙某与郭某并不认识,不知道郭某身患多种危险疾病。孙某阻拦郭某的行为目的是为了保护儿童利益,并不存在侵害郭某的故意或过失。在郭某倒地后,孙某拨打120急救电话予以救助。由此可见,孙某对郭某的死亡无法预见,其对郭某的死亡后果发生没有过错。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

易松、彭洁、周成云)

2020年度河南省公众安全感和政法机关执法工作满意度网络调查活动已经开始了(时间:10月19日0时开始,至10月29日24时,为期10天)。

方法一:关注“信阳法院”微信公众号,回复“网络调查”进入问卷调查。

方法二:点击下方文字参与调查

下面是操作演示哦!

信阳法院往期精选

【往期精选】要闻|全市法院执行局长齐聚一堂,为了···

总第1830期

原标题:《信阳法院一案例入选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全国法院系统仅四件》

阅读原文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