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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涡阳法院:男子“借”用熟人电动车 非法变卖获利被判刑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4日至8月23日,被告人王某贤在涡阳县城关街道、大王中学附近,以自家有急事需借骑熟人电瓶车为由,骗走7名被害人的电瓶车,后低价卖掉。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认定,其中五辆两轮电瓶车价值人民币6577元。被告人王某贤供述另外两辆电瓶车卖后得款1000元。
法院判决
涡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王某贤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来源:涡阳法院 作者:杨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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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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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释法】涡阳法院:男子“借”用熟人电动车 非法变卖获利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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