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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交管支队10月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新闻通稿

2020-10-21 17:2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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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曝光

(一)【转弯未让行直行车辆事故】2020年9月27日19时50分许,二连浩特市前进路与锡林街交叉路口。那某驾驶蒙AL9***号小型轿车沿前进路由北向南行驶左转弯时,与沿前进路由北向南行驶宋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宋某轻微受伤、两车受损的一起交通事故。

事故责任:那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因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具有过错,承担该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宋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至事故地点时无过错,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二)【电动车闯红灯引发交通事故负全责】2020年10月17日18点51分,在苏尼特右旗巴彦路与朱日和街十字路口,乌某驾驶二轮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闯红灯与陈某驾驶蒙H61***正常行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乌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为确保交通事故伤者得到及时救治,保障救护车的优先通行权,西苏交警大队驾驶警车迅速开户生命通道,护送救护车到达西苏人民医院,目前,交通事故伤者暂无生命危险,生命体征平稳。

经视频监控调取:乌某驾驶二轮电动车闯红灯负此次交通事故全责,陈某不负责。

(三)【电动车驾驶人不带头盔还闯红灯引发交通事故】2020年10月15日21时10分许,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张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太仆寺旗宝昌镇利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利民路与国防街交叉路口处,未按交通信号灯规定同行,沿太仆寺旗宝昌镇国防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因速度过快撞上路基,造成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张某某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在本次事故当中张某驾驶二轮摩托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未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规定,过错较重,应该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交警提示:电动车闯红灯,往往伴随着超速等违法行为,极易引发交通事故。根据规定,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应按机动车信号灯的指示通行,同时为了自身安全,驾乘人员应主动佩戴安全头盔,做好安全防护。

(四)【行车应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2020年09月03日06时00分,吕某驾驶车牌号为蒙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G331公路6060公里处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冀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询问双方车辆驾驶员,后车驾驶人当时跟前车行进至事发地点,因有些疲劳,注意力不集中,未注意与前方车辆距离导致事故发生。

当事人吕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过错严重,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无责任。

(五)【雨天湿滑两车在路口相撞】2020年10月11日晚上23时左右,一辆小轿车从十字路口右转撞上了一辆SUV,原因是下雨路面湿滑加之夜间视线不佳,刹车时不能及时停止以至于造成两车相撞,小轿车车身损坏,万幸的是车内人员并无大碍。

交警提醒:下雨天道路湿滑,特别容易打滑,所以要放低车速,不要急踩刹车,否则车身很容易“跑偏”减速时主要要以踩油门力度的大小来控制,避免踩刹车造成的侧滑。请您谨慎行车,减速慢行。

事故多发路段曝光

1.国道207线,K605公里至K613公里,此处车流较大,弯道坡道较多;

2.国道207线,K661公里至K668公里,此处冬天易结冰,弯道坡道较多;

3.国道207线,K665公里至K675公里,此处弯道+坡道组合较多,视距不良;

4.国道207线,K755公里至K761公里,此处穿过村庄道路、连接S105省际通道,交叉路口,车流较大。

2020年10月21日

锡林郭勒盟公安局交管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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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锡林郭勒盟交管支队10月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新闻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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