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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38名乌海勇士出征!

2020-10-21 18:4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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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视频看出征现场

当前,全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取得积极成效,但是国际疫情形势和国外输入风险形势依然严峻复杂,10月21日,乌海市再次派出由排查、采样、院感防控等38名医务人员组成第十二梯队,支持呼和浩特海关、边检部门开展排查工作。

38名医务人员出征仪式合照

本次出征仪式共有三项议程,首先,市政府相关领导讲话,鼓励本次出征的38位勇士,在前线专心工作。之后,支援医疗队队长巴图那松作表态发言。最后,为勇士献花,并送别他们。

38名出征勇士名单

出征医务工作者们手捧鲜花

希望本次出征的乌海医务工作者们,能够出色完成在前线的工作,胜利凯旋,平安归来!全体乌海人民和你们站在一起,加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四十五条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五十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第五十三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二十一条建设文明家庭,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树立、传承优良家风家训,弘扬家庭美德;

(二)家庭成员之间敬老爱幼,互相关爱,互相包容;

(三)成年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关心照料和看望问候父母;

(四)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溺爱、放任、纵容,教育引导其养成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

(五)其他建设文明家庭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建设文明嘎查村,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保持街道卫生、整洁,不乱堆柴草、土石、粪便、垃圾等;

(二)圈养家禽家畜,保持圈舍卫生;

(三)妥善处理农作物秸秆,不露天焚烧秸秆,不烧荒;

(四)不在公路、村道、巷道上打场晒粮;

(五)其他建设文明嘎查村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建设文明社区,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二)进行装修作业、文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邻里正常生活;

(三)不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空间堆放、吊挂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有碍观瞻的物品;

(四)不在楼道等公共区域堆放用品、杂物、垃圾,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五)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在规定区域停放车辆,不堵塞他人车库和占用他人停车位,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六)按照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

(七)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八)其他建设文明社区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在城市建成区饲养犬只,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按照规定办理养犬登记,注射疫苗;

(二)携犬出户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束犬链(绳)牵领,并主动避让他人,及时清除粪便;

(三)不携犬(导盲犬、搜救犬等工作犬除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及设有禁止动物进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

(四)不虐待、遗弃犬只;

(五)其他在城市建成区饲养犬只的文明行为规范。

在城市建成区饲养其他动物,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妨碍他人生活。

来源:乌海市融媒体中心

编辑:宋 丹

初审:郝维涛

复审:张小龙

监审:张 超

征稿邮箱:hnqrmtzx@163.com

原标题:《今天38名乌海勇士出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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