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秭归县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偿还金融贷款的公告
秭归县人民法院
关于严厉敦促被执行人
自觉偿还金融贷款的公告
为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构建诚信社会,依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秭归县人民法院现向全社会发出公告,严厉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偿还金融贷款,特公告如下:
一、凡在本院立案执行但未自觉履行金融贷款还款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被执行人,应当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自觉到本院如实申报财产,依法履行义务,接受、配合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不得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二、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如实申报财产,以及未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本院将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会同公安、银行、不动产、航空、铁路等部门进行联合信用惩戒,采取限制或禁止被执行人贷款、投资、办理信用卡,禁止出国、出境、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等惩戒措施,直至其全部履行义务为止。
三、对拒不申报或虚假申报财产,故意隐瞒、转移财产,拒不配合腾退等抗拒执行、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实际控制人,一律依法采取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对长期为逃避执行而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本院将一律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查找。
五、欢迎社会公众踊跃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监督限制被执行人的消费和经营行为,本院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生效法律文书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国家强制力,负有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必须履行。本院严厉敦促:所有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融借贷偿还义务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被执行人,应主动向债权人或者到本院履行义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采取任何方式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将会付出经济、信用及人身自由的代价,在社会活动中将处处受限、寸步难行!
特此通告。
秭归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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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0期
供稿 | 执行局
采编 | 覃子京
原标题:《秭归县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偿还金融贷款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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