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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案说法| 雨山法院:微信朋友圈“卖”口罩诈骗,男子获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2020-10-21 16:0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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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 案 说 法

2020/10/21

雨山 法院

日前,雨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妨害疫情防控的诈骗犯罪案件。被告人魏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随案移送的手机1部,依法予以没收;对被告人魏某某诈骗未退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2月,被告人魏某某为骗取他人钱财,利用新冠疫情爆发期间全国口罩销售紧俏之机,在实际无能力购买到大批量口罩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朋友圈散布可大批量代购口罩的消息,被害人盛某某于当月看到该信息,遂与魏某某联系购买口罩事宜。被告人魏某某为取得盛某某信任,谎称其是广州某食品厂的员工,并从网上下载相关证明文件,虚构其有渠道和能力代购口罩,将文件转发给盛某某,致盛某某信以为真,与魏某某达成以2.5元/只价格购买10万只口罩的口头约定,于2020年2月11日、2月16日先后五次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共计支付魏某某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魏某某收到上述钱款后,即将其中22万元用于偿还他人欠款,剩余3万元被其挥霍。事后,被害人盛某某意识到可能被骗,于2月22日到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微信将报案情况拍照发送给魏某某,魏某某因害怕受到法律追究,先后归还盛某某人民币13万元。

被告人魏某某因无力继续归还盛某某欠款,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于2020年2月24日再次虚构事实,以购买面粉为由,骗取申某某人民币43100元。魏某某收到该笔钱款后,即将其中3万元用于归还盛某某,剩余13100元用于偿还刘某欠款。后申某某多次催促魏某某还钱未果,称自己将委托律师起诉,魏某某因害怕受到法律追究,归还申某某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魏某某经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民警联系,于5月25日主动至佳山派出所投案,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751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诈骗犯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魏某某案发后退出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年初正值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群众对防疫物资需求迫切的心理,趁机诈骗财物,严重侵害了群众的财产安全。在特殊时期趁机实施诈骗犯罪,破坏社会正常秩序,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如今疫情防控走向常态化,佩戴口罩仍是重要的自我防护手段。在此提醒广大群众,采购口罩等防疫物资时应通过正规途径,不要轻信网络或朋友圈广告,不轻易在没有交货或保障的情况下预付货款。提高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谨防上当受骗。

原标题:《谈案说法| 雨山法院:微信朋友圈“卖”口罩诈骗,男子获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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