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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同意主播离开反要违约金,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2020-10-22 16:5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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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类直播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人们视野,越来越多的人加入了网络主播的大军,由此也出现了不少社会问题。近日,固镇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主播违约合同纠纷案件。

据悉,管某在某公司从事直播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1日。但在2019年8月中旬,管某与该公司提出了因为个人原因不想再继续做主播而想解除合同的意思,该公司认为管某存在违约行为,遂将管某诉至法院,要求与管某解除合作合同并要求管某赔偿违约金30万余元。

法院认为,案涉《某某直播主播独家合作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具有委托、代理、行纪等多种法律关系,是属于具有综合属性的演出经纪合同,并非单纯的劳动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故被告主张本案系劳动争议法律关系的辩称依法不能成立。经审查被告与原告公司管理人员“张某”、“刘某”、 李某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被告离职是经原告公司同意的,另从2019年9月25日原告仍依约向被告支付2019年8月份收益5993.4元一节亦能印证被告的上述辩称属实,且符合常理。故本院据此认定案涉《某某直播主播独家合作合同》已于2019年8月底被告离职时解除,且系原、被告协商一致的结果。案涉《某某直播主播独家合作合同》中虽约定“乙方承诺,作为甲方独家在线直播业务的独家合作艺人,仅在甲方从事在线演艺直播活动,除甲方书面许可外,乙方不得在其他任何公司或者在线视频直播网站从事相同或类似活动”,但被告2019年9月底开始在某电竞直播平台从事在线主播行为系发生在双方解除合同之后,此时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终止,被告的行为不能再视为其违反案涉合同的约定。故原告据此提起违约之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驳回原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来源:固镇县人民法院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为民 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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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公司同意主播离开反要违约金,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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