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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义务帮工受伤,这个责任找谁负?
生活中
我们少不了跟周围的人打交道
大家互相帮忙
交情也就慢慢有了
但是
如果去帮忙
却在干活时发生意外
这个责任究竟要谁来负呢?
案情回顾
2018年4月,吴某某自昆明返回禄劝雪山乡老家看望父母。4月23日,吴某某的舅舅舅妈陈某某夫妻二人请吴某某帮忙去地里铺地膜。在吴某某帮舅舅干活的时候,相邻田地李某某家的旋耕机从田埂上掉下来,掉进陈某某家的地里。
由于李家的地比陈家的地地势高,旋耕机又很重,李某某两口子抬不上去,于是陈某某帮忙抬机器,陈某某和李某某二人试了一下,没抬上去,于是吴某某也来帮忙,他们准备用绳子把旋耕机拉上去。为了获得更大的动力,李某某让机器处于发动状态,三人合力拉动绳子后,旋耕机离开地面,失去泥土的阻力后突然开始转动,吴某某脚下打滑摔向旋耕机并被绞了进去。
经过送医治疗,吴某某大腿截肢,结肠单腔造瘘,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终身需要依赖假肢生活。在治疗时,吴某某花费了巨额医疗费,于是他将李家两口子和自己的舅舅舅妈一起起诉至禄劝县人民法院,要求双方一起赔偿自己的损失。
吴某某在起诉时表示,自己本来不想帮着抬,是自己的舅舅陈某某、舅妈李某某仗着长辈的身份强令自己去帮忙抬,抬机器的过程中李家又未关闭旋耕机,所以才导致自己伤残。
庭审时,李某某称,吴某某来帮忙是受他的舅舅舅妈吩咐而来,自己并未直接请他帮忙,而吴某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对旋耕机的安全风险有一定认识,他本人也有过错。
吴某某的舅舅舅妈则称,当时并未指派吴某某去帮忙,是李家要求吴某某帮忙,且是在旋耕机运转状态下拉拽旋耕机,所以才导致吴某某伤残,李家应当负赔偿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
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本案中
吴某某是帮舅舅的忙去帮助李家
这个责任究竟应该
由舅舅家来负还是李家来负?
一审
禄劝法院认为,旋耕机翻倒在陈某某家的田地里,阻碍了地膜的铺设,原告在被告李某某多次请求下,参与搬运旋耕机导致事故发生。在吴某某帮忙搬运旋耕机这一帮工活动中,李家需要将旋耕机恢复原位,而陈家也需要将旋耕机拉离自己的田地,才能继续完成地膜的铺设。陈某某以未指派或强令外甥吴某某参与帮工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但陈某某夫妻二人并未明确拒绝吴某某参与帮工,即以默认的形式接受了外甥的帮工。
禄劝法院认为,吴某某帮助拉动旋耕机是无偿进行的,其舅舅舅妈和李家夫妻二人同为受益人,亦同为被帮工人,故吴某某与四被告的义务帮工关系成立。
李某某夫妻二人在旋耕机翻倒后,应当及时关闭机器并应在确保搬运人员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搬运。因其未能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且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重大过失,故对于吴某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陈某某夫妻二人接受吴某某的帮工,应当与李某某夫妻二人共同作为被帮工人一方承担责任。经综合评判,由四被告共同承担损失总额90%的责任。
而原告吴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帮工行为未尽到注意义务,未正确意识到其参与活动的高度危险性,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10%的责任。
禄劝法院判决,由李某某夫妻二人、陈某某夫妻二人共同赔偿吴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后期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454201.89元。
一审结束后
吴某某
上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其舅舅舅妈陈某某夫妻二人
也提出上诉
认为搬运旋耕机的过程
二人并未从中收益
赔偿责任应由
李某某夫妻二人全部承担
二审
昆明中院审理后认为,吴某某是作为陈某某夫妻二人的义务帮工人参与搬运旋耕机过程中才发生事故,故一审据此认定吴某某与陈某某夫妻、李某某夫妻四人之间成立义务帮工关系正确且说理充分。
昆明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有话说
义务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因帮工活动受到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由被帮工人对帮工人的损害予以赔偿,本案中要确定陈某某夫妻是否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就要认定吴某某与陈某某夫妻之间是否成立义务帮工关系。李某某夫妻主动请求吴某某帮忙,自然成立帮工关系,而陈某某夫妻并未明确拒绝,即是以默认的形式接受了帮工。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
在生活中帮工时
一定要注意以下两点
Part 1
作为成年人,别人请求自己帮工,除了考虑人情关系,也要考虑风险,有风险的事应当及时拒绝,否则出了意外,自己的责任还得自己负。
Part 2
就算别人非常热情的主动帮忙,也要考虑清楚,你接受的不只是帮忙,还有对他的责任。
来源: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飞云
原标题:《【以案说法】义务帮工受伤,这个责任找谁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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