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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有奖|惠民法院悬赏执行通告!
悬赏执行通告一:
被执行人:任立章:372321197002284058
张夫兰:372321197002114489
家庭住址:惠民县李庄镇任家村
任立章
张夫兰
悬赏金额:任何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者,使案件得以执行或部分执行的,法院将根据线索价值支付100元——2000元作为奖金奖励给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申请执行人陈佃明申请执行任立章、张夫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621民初3820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任立章、张夫兰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任立章、张夫兰偿还原告陈佃明565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于2019年04月26日立案执行。经传唤被执行人拒不到庭,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偿还借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
同时,本院再次规劝被执行人积极前往惠民县人民法院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否则法院将视情节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交有关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0543-5327226
联系人:惠民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刘法官
悬赏执行通告二:
被执行人:杨树强
家庭住址:山东省商河县韩庙乡东杨村595号
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26197602133156
悬赏金额:任何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者,使案件得以执行或部分执行的,法院将根据线索价值支付100元——2000元作为奖金奖励给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申请执行人刘香芸申请执行杨树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621民初1336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树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杨树强赔偿原告刘香芸55554.57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于2017年12月08日立案执行。经传唤被执行人拒不到庭,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偿还赔偿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
同时,本院再次规劝被执行人积极前往惠民县人民法院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否则法院将视情节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交有关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0543-5327226
联系人:惠民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刘法官
悬赏执行通告三:
被执行人一:李峰:37232519711006201X
家庭住址:滨州市黄河五路532号
被执行人二:宋宏华:372325197103012452
家庭住址:沾化县冯家镇南集村38号
悬赏金额:任何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者,使案件得以执行或部分执行的,法院将根据线索价值支付100元——2000元作为奖金奖励给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申请执行人翟兴武申请执行李峰、宋宏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惠民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峰、宋宏华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李峰、宋宏华赔偿原告翟兴武各项损失248047.1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于2011年02月21日立案执行。经传唤被执行人拒不到庭,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偿还赔偿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
同时,本院再次规劝被执行人积极前往惠民县人民法院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否则法院将视情节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交有关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0543-5327226
联系人:惠民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刘法官
惠民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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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举报有奖|惠民法院悬赏执行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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