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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博山区法院干警黄延亮为您详解:不动产抵押应及时办理抵押物登记

2020-10-23 11:4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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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山区法院干警黄延亮为您详解:

以案说法

本院在执行路某某与蒋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博山区某小区的房产一处,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财产进行处置。执行过程中委托评估公司对上述涉案房产进行评估,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涉案房产无抵押登记,拟对涉案房产进行拍卖。

案外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提供了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一份、借款凭证(放款记录)、借款凭证(借据)各一份。提出因该房系被执行人向案外人抵押贷款购买,被执行人已经于2013年将该房抵押给了案外人,故案外人对该房产享有抵押优先权,特申请法院解除对房屋的查封,裁定对该房产不予执行,且案外人对涉案房产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案中,虽然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签订了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但未进行抵押登记,案外人要求对涉案房产变价款优先受偿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案外人要求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裁定对涉案房产不予执行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驳回案外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的异议请求。

法官说法

以不动产作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也就无法行使优先受偿权。

目前,类似案件中,借贷人以房产在银行抵押贷款,同时开发商向银行提供担保,符合登记条件后,未及时办理抵押登记。后因借款人涉及其他被执行案件,房产被另案查封,房产处置过程中,因无抵押登记,银行无优先受偿权,开发商不得不承担还款责任。银行如果想通过不动产抵押保障债权的履行,同时开发商在售房过程中减少不必要风险,应及时办理抵押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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