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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雨棚砸伤路人 摊主被判赔偿

2020-10-22 18:4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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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8月傍晚,王某某送孙子上学,在长丰县北城一街道正常行走时,路边朱某某搭建的雨棚被风刮起倒塌,砸伤了王某某的右大腿。事发后,王某某被送往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医院住院治疗2天,后转院至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6天,经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花费医疗费4万余元。后王某某提起诉讼,本案在诉讼中王某某申请司法鉴定。安徽明德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某某因外伤致右髋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属十级伤残;王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朱某某支付王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44346.96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法院审理

法院一审认为,朱某某虽辩称不是其雨棚砸伤王某某,但根据王某某提供的接处警单、短信聊天记录、朱某某的陈述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明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和确定性,证明王某某系为朱本干搭建的雨棚砸伤;而朱某某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王某某所受损害是因其他原因所致,因此,朱某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其所有的雨棚收好,故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另关于朱某某辩称其摊位有合伙人的事实,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王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为134177.2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八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朱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某某医疗费等合计134177.21元。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法官说法

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笫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系因刮风造成雨棚倒塌致王某某受伤,属特殊侵权,并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即一旦发生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后果,便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有过错,除非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能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故摊主朱某某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恶劣天气极大地增加了建筑物上悬挂物、搁置物掉落的风险,建筑物的所有者、管理者和使用者对恶劣天气应特别注意,在发生恶劣天气情况时,应对室外的悬挂物、搁置物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坠落伤人。与此同时,市民在恶劣天气出行,也要注意人身安全,不要在广告牌等易吹落的位置长时间停留,以免受到伤害。

来源:民四庭 魏晓晓

原标题:《【以案普法】雨棚砸伤路人 摊主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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