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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源一村民非法捕鱼,承担生态修复责任3万元并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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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0日,盐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由县人民检查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安某某因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今年3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安某某明知盐源县境内天然水域在禁渔期间,还使用禁止捕捞方法电鱼的方式在盐源县马鹿乡上荒田村8组自己承包的天然河流内捕鱼,捕获细甲鱼12尾,钢鳅鱼22尾,此前,被告人安某某曾多次在该河流使用电捕鱼器捕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鱼。法院鉴于安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积极对被破坏的渔业资源进行修复,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经庭审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安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捕鱼器(超级力牌)一套,依法予以没收。
安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按照盐源县农业农村局的生态修复方案对藤桥河进行投放价值30000.00元、规格为8--15cm的长丝裂腹鱼、细鳞裂腹鱼、重口裂腹鱼等较惜鱼种。
据悉,电捕鱼器有效电压覆盖范围内天然水域的鱼卵、幼体、亲本都会受伤害,造成渔业资源破坏,电捕鱼还对天然水域栖息的乳游生物、无脊椎动物造成伤害致死,会使鱼类生物饵料减少,而因电击或窒息死亡的水生生物大部分会沉积水底,腐烂变质,进而污染环境。故此,“电捕鱼”对水环境和渔业资源具有严重破坏性。
内容来源丨川报攀西微博
主编:蒋映春
原标题:《盐源一村民非法捕鱼,承担生态修复责任3万元并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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