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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郝健君主动投案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郝健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个人简历:
郝健君,男,蒙古族,1960年3月出生,内蒙古准格尔旗人,硕士研究生学历,198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8年9月参加工作,中共乌海市第七届市委委员、第七次代表大会党代表,乌海市第九届人大代表。
1978年9月至1983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布尔敦沟学校、民族学校教师;
1983年3月至1989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旗委宣传部干部;
1989年3月至1990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团委副书记;
1990年8月至1994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布尔陶亥乡党委书记、政府乡长;
1994年5月至1995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民委主任;
1995年12月至1997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旗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1997年11月至2000年2月,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旗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2000年2月至2003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旗委副书记;
2003年11月至2004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民委副主任;
2004年8月至2004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民委党组书记、主任;
2004年11月至2006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副部长兼市民委党组书记、主任;
2006年9月至2007年10月,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旗委副书记、政府旗长;
2007年10月至2013年1月,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旗委书记;
2013年1月至2016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
2017年2月至2019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
2019年12月,被免去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职务;
2020年4月,退休。
学好用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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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自 然 人
第二节 监 护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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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七条文明旅游,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二)维护沿途生态环境和环境卫生;
(三)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文化旅游资源,不刻划、涂污、损坏景区景观和旅游设施,不违反规定拍照、录像;
(四)不惊吓、伤害或者违规投喂动物;
(五)其他文明旅游的行为规范。
快乐的校园生活~
来源/内蒙古纪委监委
原标题:《乌海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郝健君主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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