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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一业主在小区电梯内摔伤 一纸诉状将物业及电梯维保服务公司告上法院

2020-10-23 16:2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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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路摔倒,爬起来就是了,生活中这样的事司空见惯。然而,个人在小区电梯内被绊倒摔伤,物业公司和电梯维保服务公司究竟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日前,龙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施女士住在辽源市龙山区某小区,去年11月份的一天,施女士准备乘电梯下楼,当电梯到达其居住的10楼停稳门开后,由于电梯出现故障,造成电梯轿厢与地面不平层,导致施女士进电梯时被绊倒摔伤。

电梯往下运行至6楼时,准备上电梯的邻居孙某某、檀某某发现了受伤躺在电梯轿厢内的施女士,二人遂将其抱起靠在电梯厢侧,并联系施女士的爱人告知情况。随后,施女士被家人开车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施女士右侧转子间骨折,右侧多处肌肉损伤,右股骨颈骨折,并在医院做了右侧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右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术后为九级伤残。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讨一个说法,施女士一纸诉状将电梯维保服务公司以及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之规定,被告物业公司对小区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负有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的责任。因物业公司未能对小区内公共设施电梯轿厢运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地板与地面不平问题及时通知电梯维保服务公司进行维修,导致原告施女士绊倒摔伤,故应对施女士受伤所花费的必要费用承担赔偿责任。施女士在电梯门打开后未确认电梯运行状况是否正常就进入电梯,对其自身安全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对其自身受伤也有过错。所以,依法酌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施女士70%的赔偿责任,施女士自负30%责任。关于电梯维保服务公司并非导致施女士受伤的电梯的实际管理人,只是受物业公司委托,每个月对小区内电梯进行不少于二次的常规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向委托方及有关部门提交书面年检报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对电梯运行、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存在过错,因此不应当对施女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施女士获赔194625元。

法官提醒:1、物业公司及其他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公共活动的组织者,一定要谨慎了解所管理区域的场所状况,排查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努力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导致他人损害的,将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般公众应提高风险意识,对于自身安全要提高警惕。事故发生后及时取证,并妥善保管相应证据,保障自身权利。

2、对于受害人一方,应当对于事故发生的经过、对方过错以及自身损失应承担举证责任。建议受害人及时对现场进行摄影、录像,及时调取小区监控,或寻找相关目击证人,并保留好治疗单据、病历记录以及所有能证明自身损失的证据。如受伤较严重,还可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进一步确定自身损失。

3、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侵权责任法层面的法定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物业公司有过错才赔偿。本案中,物业公司就是因为没有对本小区内公共设施电梯轿厢运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地板与地面不平问题及时通知电梯维保服务公司进行维修,对施女士摔伤具有过错,所以承担了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而且受害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自身也要承担相应责任。生活中,导致摔伤的原因很多,如果物业公司在此过程中并无过错,就不能要求物业公司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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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辽源一业主在小区电梯内摔伤 一纸诉状将物业及电梯维保服务公司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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