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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垫江与四川邻水、大竹三地基层法院联合发布一批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赡养父母既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子女应尽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不管是生子女,还是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都应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子女也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余某某与左某甲赡养费纠纷案
01
基本案情
余某某与左某某(已去世)均系再婚。余某某与前夫程某某生育了5个子女(次女左某甲)。左某某与前妻生育了长女左某乙,长子左某丙、次子左某丁。余某某与左某某结婚时,长女左某乙已成婚,余某某将左某甲带至身边生活。现余某某年满八十二周岁,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左某甲、左某丙、左某丁对余某某的赡养问题协商无果,余某某遂将三人诉至法院,请求支付赡养费1700元。左某甲、左某丙、左某丁对承担赡养义务无意义,但左某丙、左某丁要求余某某的生子女均应承担赡养义务,余某某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同意追加其余生子女。
02
裁判结果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生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不因父母改嫁、重新组建家庭或形成了新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而消除,作为生子女仍对生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生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的有关规定,因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仍应承担赡养扶助义的务。本案中,余某某虽不同意追加其余四个生子女参加诉讼,但其余生子女仍应均等分担余某某主张赡养费的份额,故判决余某甲、丙、丁各自应承担的赡养费为243元(1700÷7≈243)。
甘某某与唐某甲等赡养纠纷案
01
基本案情
甘某某已80多岁高龄,共养育了六个子女,其中三子因病早亡,其余子女均已成家立业。2018年,甘某某的丈夫因病去世,由于自己年事已高、体弱多病,除每月100元养老保险外,无其他经济来源,需要子女进行赡养,但因多年前的分家契约,致使五个子女相互推脱,不尽赡养义务。此后,经村委会多次居中调和未果,甘某某迫于无奈将几个子女告上法庭。
02
裁判结果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考虑到原告身体状况欠佳,法庭将巡回审理车开进了老人所在的村社。庭审中,长子唐某孝辩称,自己已按照分家契约承担了父亲的生养死葬,原告按约就应由唐某江赡养,而唐某江又以分家契约并未严格执行为由,要求几被告平均承担责任;长女唐某碧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只愿意按照自己的方式适当对原告进行扶助。法官数次对原、被告进行释法明理,但由于被告方人数较多,意见很难达成统一,法官多次尝试调解无效,为尽快解决老人今后生活问题,法官结合当事人具体情况,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当庭宣判,分别确定了五个子女对原告甘在珍应尽赡养义务的责任范围。
董某某等与董某甲等赡养纠纷案
01
基本案情
董某某与罗某某结婚后生育五个子女,分别是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董某丁、董某戊。现董某某已年满九十四岁,罗某某已年满九十二岁,且体弱多病,听力微弱,不能行走,生活不能自理,急需子女赡养。董某某和罗某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五子女按月轮流照顾、护理二原告,给二原告煮饭、洗衣,若有因工作或生活不便亲自护理者,自行委托或雇请他人护理,二原告因病住院费用和租房费用由五子女平均承担。
02
裁判结果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包含子女对父母在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等。二原告现年逾九十,年老体弱多病,生活不能自理,故五被告均应当履行赡养义务,在经济上给原告供养、在生活上予以照料并提供精神上的慰藉,遂判决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赡养并承担医疗费、租房费用的请求。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来源丨垫江、邻水、大竹法院
微信制作丨垫江法院审管办(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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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重庆垫江与四川邻水、大竹三地基层法院联合发布一批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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