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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审理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公益诉讼案四男子获刑又赔生态修复费用1.2万元

2020-10-28 19:2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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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里的鱼不是你想捕就可捕的!在水库、河湖里非法捕鱼,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需赔偿生态修复费用。7月27日上午,喜德县人民法院利用流动车载法庭在喜德县两河口镇政府院坝就公开巡回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作为本县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对四被告人进行了当庭宣判,分别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吉克某某1、吉克某某2、吉克某某3、莫色某某四人拘役六个月至四个月不等刑罚,缓期执行;对扣押的电子捕鱼器予以没收销毁;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责令四被告人赔偿放流裂腹鱼苗费用合计人民币12000元。

案件回放 四人相约孙水河捕鱼

2020年5月13日下午,吉克某某1与吉克某某2、吉克某某3、莫色某某一起在喜德县两河口镇红岩村工地上修建精准扶贫房屋,吉克某某1提出说:“一会儿活路做完了,一起去河坝里打鱼”,吉克某某2、吉克某某3、莫色某某均表示同意。同日18时30分,吉克某某1就从家里带上电子捕鱼器与吉克某某2、吉克某某3、莫色某某一起来到红岩村大桥下孙水河河道内,由吉克某某1负责使用电子捕鱼器电鱼,吉克某某2、莫色某某负责下网挡鱼,吉克某某3负责捞鱼。当四被告人顺着河道向喜德县米市镇方向进行非法捕捞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收缴作案工具电子捕鱼器设备一套和野生鱼5.5千克,共计650尾。后经鉴定,查获的电子捕鱼器为国家禁止使用的捕鱼工具。

案件审理 四名被告分别被判刑

7月27日上午10时,喜德县人民检察院以四人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四人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当庭出示了抓获经过、现场图片、鉴定意见等证据。

喜德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吉克某某1、吉克某某2、吉克某某3、莫色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应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四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了渔业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环境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向孙水河投放价值12000元的裂腹鱼苗放流增殖,以修复水域生态环境。

喜德县人民法院认为,水产资源是国家的一项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水产资源的捕捞都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在禁渔区和禁渔期进行捕捞,不得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电捕鱼是一种用高压电捕捉鱼类的非法捕鱼方式,不仅破坏了国家对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还危害了水产资源的存留和发展,国家早已明令禁止。在本案中,被告人吉克某某1、吉克某某2、吉克某某3、莫色某某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四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四被告人承担生态修复费于法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四被告人是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吉克某某1提出犯意,提供电子捕鱼设备,并实施非法捕捞的主要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吉克某某2、吉克某某3、莫色某某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案发后鉴于四被告人愿意承担生态修复补偿费用12000元在案发水域补投鱼苗以修复被破坏的渔业生态环境,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均系初犯,故亦可从宽判处。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综上,喜德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以案释法 保护生态人人有责

从2013年开始,喜德县每年2月至5月设定禁渔期,禁渔范围为全县天然水域,而孙水河是安宁河最大支流,有着丰富的渔业资源,是喜德县自然生态资源保护的重要阵地,在禁渔期内对河流用电、炸、毒等方式捕鱼,会导致鱼类数量锐减或基本丧失繁殖能力,同时还会导致水质恶化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例如本案中电击捕鱼是极具毁灭性的捕捞行为,有的鱼虽然没有被电死,只是被电晕,但电流会对其性腺造成破坏,从而导致其不育,对渔业资源是一种严重破坏,如果某个自然水域长期遭受电击捕鱼人为破坏,可能导致某些鱼类种群因为没有繁殖能力而逐渐消亡。电捕鱼还会对鱼的天然饵料,如水中栖息的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造成伤害致死,让鱼的生物饵料减少,间接影响渔业资源恢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即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尽管如此,仍有不法分子为获取一己私利铤而走险从事非法捕捞活动,严重影响了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战略,保护生态环境你我都是践行者。”这一案件的审判必将为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群众生态保护意识、遏制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行为起到积极作用。

庭审当天,当地百余名村组干部及群众到庭旁听了此案,庭审后四被告人当场积极缴纳了生态修复费用1.2万元,合议庭法官也借此机会联合检察院、公安派出所、乡镇工作人员采取彝汉双语方式开展了禁渔期相关法律法规普法宣传,发放宣传资料5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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