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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回报?检察官喊你防范非法集资!

2020-10-30 09:3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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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荣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宣判,3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责令退还违法所得。

(网络图)

案例简介

2016年某公司荣成分公司成立,其注册的经营范围为网络技术、计算机技术开发、服务等相关业务。

在荣成分公司筹备成立期间,被告人耿某、刘某、贾某先后入职。后耿某担任分公司负责人,全面负责荣成分公司工作,刘某、贾某担任大团经理,负责下属团队理财产品销售业务。

三名被告人在任职期间,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以公司名义,邀请专门讲师上课来培训业务员、制定销售任务让业务员招揽顾客,通过发放宣传页、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公司的理财产品利息高、无风险、安全性高,许诺返还6%至13%不等的高额年息,引诱公众投资,利用线下门店销售理财产品和线上金融平台投资两种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从中抽取个人提成。

不少人在初期尝到返利的甜头,对该公司宣传的“低风险高回报”深信不疑而掉进“陷阱”。

经查,耿某向不特定217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2992万余元,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刘某向不特定164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1885万余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3万余元;贾某向不特定116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19674万余元,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1万余元。

案件结果

耿某、刘某、贾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

经法院审理,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耿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贾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将耿某、刘某、贾某退缴的违法所得及缴纳的罚金、在案扣押的财物变价款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网络图)

鲁检君有话说

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频发,很多人因受高额回报的诱惑深陷非吸的泥淖。可到头来,不仅别人承诺的高额回报成了镜花水月,就连自己的本金也难以挽回。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于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及其他任何单位。

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而不能要求有关政府部门代偿。

天上不会掉馅饼,面对高额回报、高利诱惑要保持理智,认清非法集资的真面目,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来源丨荣成检察

文字丨李延宗、李成文

统筹丨王蓉蓉

编辑丨刘懿颉

审核丨李明、刘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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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高回报?检察官喊你防范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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