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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酒后实施妨害公务 郎溪一男子获刑9个月
日前,郎溪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审结一起妨害公务案,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
2020年3月31日晚,周某酒后与家人发生争执,手掌被自己打碎的门玻璃划破,其家人将周某送至郎溪县十字茶场医院处理伤口,周某因情绪激动在医院清创室内打砸物品。当晚8时许,接到报警后,民警姚某带领四名辅警着制式警服赶至现场进行处置。在处警过程中,处警人员对周某予以警告并要求配合执法,周某拒绝配合,辱骂处警人员,并对处警人员拳打脚踢。经法医鉴定,民警姚某、辅警朱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6月2日20时40分许,民警汪某带领辅警张某等人着制式警服驾驶警车在郎溪县毕桥镇街道巡逻时,发现周某酒后和卞某发生矛盾,遂下车处置。在民警汪某询问在场人员情况时,周某突然冲上去用脚将民警汪某踹倒在地,自己也摔倒。随后民警汪某等人在制服周某的过程中,周某将民警汪某的右手大拇指咬伤。经法医鉴定,民警汪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法庭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二次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代其赔付民警医药等费用,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9个月。被告人周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许勤思 陈永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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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两次酒后实施妨害公务 郎溪一男子获刑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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