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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机场吸烟室企业再惹争议,专家:应保护不吸烟的大多数人

澎湃新闻记者 吕新文
2020-11-09 19:59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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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宝安机场违法豪华吸烟室被深圳市控烟办督促整改后关门。受访者供图

近日,深圳宝安机场(以下简称“深圳机场”)违法建室内豪华吸烟室事件引发人们关注。据悉,前述吸烟室属长沙中渡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中渡科技)“烟客”项目。10月22日,深圳市控烟办督促深圳机场方面进行整改,当晚,涉事吸烟室关门。

针对前述事件,中渡科技创始人王渡升近日接受界面新闻采访集中回应,并称,吸烟室“可以让吸烟的人到一个地方集中抽烟,同时把烟雾处理好,不对其它人造成伤害。”“抽烟在全国是普遍存在的行为,是一种实际的客观需求。”但11月9日,原中国疾控中心控烟办主任、中国控烟协会副会长姜垣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她有不同看法。

姜垣反驳称,说吸烟是普遍行为,是一种错误认知。“深圳成人的吸烟率只有16.6%,其余83.4%的人是不吸烟的。如果加上儿童,不抽烟人士的比例会更高。”公共场所应实施全面无烟,这才是保护不吸烟的大多数人

澎湃新闻查询发现,由上海市健康促进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主办的世界无烟日主题宣传活动曾披露消息:2018年,上海市15岁及以上成人的吸烟率为19.9%,首次进入20%以内,达全国领先水平;2019年是19.7%,下降了0.2个百分点。

中国政法大学卫生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于秀艳也指出,违法修建吸烟室,看似给烟民提供“便利”,所谓“关爱烟民”,实则是让烟民多吸烟,损害他们的健康,同时产生二手烟危害他人的健康。此外,在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吸烟的地方设置吸烟室本身就是违法,应依法予以处罚。

此外,界面新闻前述报道显示,王渡升称,未来会对吸烟室进行更名,比如改为隔烟室;深圳机场事件不会影响公司的发展方向。“烟客”在深圳机场的吸烟室,实际上是在户外搭建的,与机场内部做了连接,不违反“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吸烟室的空气会进行净化,设置了负压避免烟雾飘散出去,还设置了人脸识别禁止18岁以下人群进入。

原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院长、中国疾控中心研究员王克安反驳称,“所谓独立通风、负压、排风换气等工程技术手段,都无法防止烟草烟雾外泄,不能避免接触二手烟。”

王克安的观点也得到世界卫生组织的支持。

世界卫生组织驻华代表处无烟草行动技术官员孙佳妮曾表示,烟草烟雾可以通过门框、地板和天花板的缝隙和缺口以及管道和共用的通风系统往外扩散。而且服务员和清洁人员因为必须进入这些场所,也可能完全被暴露在二手烟中。

孙佳妮还表示,当吸烟室的入口敞开时,烟雾会向外扩散,影响附近的人。“世界卫生组织一再强调,接触烟草烟雾没有安全程度可言。通风、空气过滤等方法,即使是最精良的通风系统,也无法保护人们免受二手烟的伤害。”

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王渡升还称,包括深圳机场在内,大部分机场在建设之初就预留了吸烟室,现在机场将场地免费提供烟客,烟客负责改造和后期运营。

对此,有控烟专家认为,这或许违法。

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公益法律中心执行主任、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公益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李恩泽说,天津和沈阳等城市相关新冠确诊病例都涉共用吸烟室;世卫组织和中国疾控中心流行病学首席专家吴尊友都认为,吸烟室设置不利于通风,会增加感染、传播新冠肺炎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建议相关部门和单位应责令“烟客”立即拆除全国各地机场、火车站、商场等室内公共场所设置的室内吸烟区、吸烟室或吸烟房,排除疫情传播的风险。

对于深圳机场及时拆除违法吸烟区的举措,李恩泽表示,要为深圳点赞

据界面新闻报道,虽然“烟客”在全国有100多个机场和高铁站吸烟室,但只有深圳机场被卫健委批评并整改。深圳机场吸烟室事件已过去两周多,并未见到其他地方跟进处理。王渡升还表示,北京大兴国际机场的吸烟室已经建设完毕,近期即将开放。

对于王渡升关于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吸烟室将于近期开放的说法,北京市控烟协会秘书长崔小波向澎湃新闻回应称,经查,北京大兴国际机场没有建室内吸烟室,目前机场室外吸烟区有垃圾箱及简单烟缸,符合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的要求。

有专家向澎湃新闻表示,不认同王渡升关于 “深圳机场吸烟室实际上是在户外搭建的”说法,不论是在机场内搭建,还是在机场外搭建,只要围合成密闭空间的吸烟室,就可以被认定是室内,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控烟条例》)。

澎湃新闻查询发现,《控烟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室内,是指有顶部遮蔽且四周封闭总面积达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内的所有空间。

而照片显示,王渡升提及的深圳机场吸烟室符合前述“室内”的界定。

被关闭前的深圳宝安机场违法豪华吸烟室内部。受访者供图

附《控烟条例》部分相关内容:

第八条  室内工作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下列室外场所禁止吸烟:

(一)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服务的教育或者活动场所的室外区域;

(二)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外教学区域;

(三)主要为孕妇、儿童提供服务的公园、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

(四)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医疗卫生机构、文博单位、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非吸烟点的其他室外区域;

(五)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外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

(六)公共交通运输站楼行人出入口外侧五米范围内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台和等候队伍所在区域;

(七)本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场所行人出入口外侧的等候队伍所在区域和室外购票区域

(八)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增设的禁止吸烟场所;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第十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开展控烟宣传教育,并配备控烟检查员;

(二)不得配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或者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的入口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督投诉电话;

(四)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场所工作人员应当要求其熄灭或者停止使用烟草制品;不熄灭或者不停止使用的,应当劝其离开;不服从劝阻且不离开该场所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在禁止吸烟的经营场所内吸烟,因不听劝阻而被要求其离开该场所的,不得向经营者索回已经花销的费用;已经接受服务但是未付费的,不得拒绝付费

第十二条  任何个人或者单位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履行控烟职责,并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对被投诉的禁止吸烟场所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十八条  禁止吸烟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未履行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职责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二十四个月内再有未履行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职责之一情形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崔烜
    校对:张艳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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