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故意转移房产躲债?这笔欠款打了多起官司,最后……
原创 汕头中院 汕头法院
汕头立某公司是一家专门制作各种凹印版辊的企业。2017年5月,立某公司为潮州市潮安区某包装厂制作电调版辊。当月31日,包装厂的投资人、经营者杨某潮确认结欠立某公司制版费31万多元。然而,围绕这笔欠款,立某公司却与包装厂、杨某潮及其前妻徐某思、以及徐某思的胞兄徐某行打起了多场官司。立某公司表示,杨某潮作为包装厂的投资人、经营者,在立某公司出具的《对账单》上签名,并加盖包装厂印章,确认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结欠立某公司制版费314938元。
#被执行人名下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原来……
随后,他们多次向包装厂及杨某潮、徐某思追讨,均没有结果。到2017年8月初,立某公司了解到,已经有其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杨某潮、徐某思。
于是,2017年9月28日,立某公司到汕头金平法院提起与包装厂、杨某潮、徐某思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并于同年10月11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同年12月21日,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包装厂、杨某潮付还原告立某公司定作款31万多元以及利息,被告徐某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立某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而执行过程则是一波三折,因为被执行人名下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原来,徐某思名下一处房产已经被人民法院处置完毕,另一处房产因与房地产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的原因,导致立某公司的债权无法清偿。而徐某思名下的第三处房产,也被其以二手房买卖交易的形式进行转移。
原来,徐某思与杨某潮已于2017年7月19日离婚。同年9月25日,徐某思与胞兄徐某行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徐某思将其第三处房产以2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徐某行。三天后,这套房屋转移登记为徐某行所有。但徐某行并没有向徐某思支付房款。
立某公司认为,徐某思与徐某行就房产的转让行为是为了恶意逃避债务。立某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向金平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撤销徐某思与徐某行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确认房产的权属人仍为徐某思,即将该房的产权恢复至徐某思名下。2019年12月25日,金平法院通过与徐某思相关的另案判决,发还立某公司18万元款项。余下的13万元,各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4月13日,金平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转让房产是为逃避债务?法院这样认定
金平法院认为,徐某思与徐某行无偿转让涉案房屋的行为极大地削弱了徐某思的偿债能力,侵害立某公司的合法权益,判决支持立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徐某思、徐某行不服一审判决,向汕头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立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汕头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
法庭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
焦点一:徐某思转让房产给胞兄徐某行,是否具有主观上的恶意?徐某思认为,其在转让涉案房产时已经离婚,其完全有自由,处置自身财产的权利。涉案房产一开始的购买人为徐某行及其母亲。涉案房产转让时,徐某行替案外人杨某潮、徐某思付清了该套房产的抵押借款14万元,在涉案房产一开始即为徐某行付款购买的前提下,徐某行又替杨某潮支付了14万元的借款,才得以将房产重新过户到其名下,显然不能认定徐某思将涉案房产转让徐某行是无偿的。
立某公司则予以反驳。立某公司认为,2017年的4月18日,另案一债权人陈某润就已经向潮州潮安法院起诉徐某思以及杨某潮、包装厂,要求支付拖欠的货款。该案在2017年6月16日做出判决,判决上诉人徐某思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证明了徐某思在当时面对的不仅是被上诉人的到期债务,还面临其他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当时是为了避免诉讼房产被执行,徐某思才恶意转移财产。
焦点二:立某公司行使撤销权是否已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
徐某思、徐某行认为,不管被上诉人立某公司如何辩称其不知情,至少到了2017年10月13日,都完全足以推定被上诉人应当知道涉案房产已经过户至徐某行名下;被上诉人不知情,只能是其未尽到尽职调查的职责,以及未能跟进法院了解财产状况,过错在于其自身,不利后果也应当由其自行承担。被上诉人立某公司行使本案撤销权已经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已经归于消灭,所以其所有的诉讼请求均不应当得到支持。立某公司则持相反意见。立某公司认为,立某公司的主张没有超过撤销权一年的期限,理由是直到另案2017年11月22日开庭,立某公司才听徐某思在庭上说把房产抵债归还给哥哥徐某行。那么具体转移给何人,是否真的发生转移,立某公司是无从得知的,即便是当时,立某公司也不知道徐某思已经恶意转移了财产。立某公司意识到徐某思转移财产的性质为恶意转移财产以及财产的受让人是谁,是在委托代理律师2018年10月前往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才知悉的。
对于立某公司是否已经超过撤销权的除斥期间问题,法院是如何认定的呢?
汕头中院庄法官说:“立某公司作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依法应自立某公司知晓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有损其债权的撤销事由时起算。故本案除斥期间应自一审法院认定被执行人包装厂、杨某潮、徐某思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日即2020年4月13日起算。”
# 什么是债权人撤销权庄法官说:“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务人不当处分自己的财产或权利,例如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等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对债务人的相关行为予以撤销的权利。债权人依法行使撤销权也是保全债权的重要方式。”
汕头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庄法官说:“立某公司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对徐某思享有合法债权,且该债权发生在徐某思向徐某行转让案涉房产之前,至立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该债权仍未获清偿,所以立某公司具备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资格。”
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徐某思显然明知立某公司的债权,其应承担与杨某潮连带清偿责任。
庄法官说:“一审法院于2017年12月21日依法判决包装厂、杨某潮付还立某公司定作款314938元及相应利息,徐某思对杨某潮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审理过程中,三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徐某思对该案的诉讼过程及处理结果是知情的。”
徐某思、徐某行共同举示了涉案房产前业主姚某清证言证明,该房产系徐某行购买并支付购房款;但从房地产管理部门调取的该房产权属登记情况及原买卖双方签订的《汕头市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等系列文件及档案材料看,该房产于2014年1月由徐某思向姚某清出资购买并登记于徐某思名下,且徐某思在本案主张办理房产权属转移登记的原因是要将房产归还给徐某行,而却采取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支付对价的转让方式,也与常理相悖。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思在其对立某公司所负债务尚未清偿的情况下,与其胞兄徐某行采取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未支付相应对价的形式,将房产无偿转让给徐某行,致使立某公司的部分债权无法实现,对债权人立某公司造成损害。立某公司请求撤销徐某思向徐某行转让房产行为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据此,汕头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行使撤销权必须由债权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撤销债务人行为的判决才能发生撤销的效果。但是对于债务人采用无偿或有偿方式减少其责任财产时,债权人撤销权具有不同的成立要件。采用无偿方式的,只要债务人实施了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的撤销权就可以成立。但是债务人以有偿方式转让财产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则还要求受让人知情这一主观要件。
END
喜欢此内容的人还喜欢
原标题:《故意转移房产躲债?这笔欠款打了多起官司,最后……》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6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