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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百香果女孩”被害案,是司法判决与民意的良性互动
原创 法治之星 汤计典频
针对倍受社会舆论关注的广西灵山县“百香果女孩”被害案的二审改判,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发布消息称,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指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遇害女孩杨某燕的母亲陈礼言已于11月11日下午,在最高人民法院送达回执上签字。
2018年10月4日中午,广西灵山县某小学四年级年仅10岁的女学生杨某燕,拿着蛇皮编织袋随其姐姐一起到自家果园里采摘百香果。随后,姐妹俩本来准备一起将摘下的百香果送到约两里远的收购点去卖,但杨某燕却趁她姐姐去上厕所时,独自一人抢先将所摘的百香果拿到收购点去卖了。她在卖完百香果回家的路上,却不幸被早已心怀不轨,隐藏在路边草丛中的同村29岁的未婚男子杨光毅拖进山林中强奸致死。直到两天后,其遗体才被人发现。根据灵山县公安局此前通报称,凶手杨光毅被抓获后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他在施暴过程中,不仅将杨某燕拖进路边偏僻的山林,还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刺瞎了她的双眼,割破了她的喉咙。施暴过后,又将浑身血肉模糊的杨某燕塞进蛇皮袋滚下山坡,扔进水塘中浸泡致死后,抛尸在一处山坡上。临走时,还贪婪地将杨某燕身上卖百香果所得的32元钱也洗劫一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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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改判凶手杨光毅死缓认定的理由,是“杨光毅的自首行为对案件侦破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了解案情的人都知道,一审也同样认定凶手杨光毅有自首情节,但同时认定,杨光毅的“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其自首情节不能减轻其罪行,依法应判处死刑。可以说一审判决在情感上,最大限度地满足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许。二审法院改判凶手杨光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之所以受到网民的质疑,是因为其过度放大了自首情节在本案中所取得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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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司法判决严重违背民意而启动再审的案例,近年来已有过多起。2009年5月,发生在云南省的李昌奎强奸杀人案,与广西的这个“百香果女孩”被害案有许多相似之处。当年罪犯李昌奎在奸杀同村19岁少女王家飞后,又摔死了其3岁的弟弟王家红,在出逃4天后自首。2010年7月15日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然而, 云南省高院二审时却认定李昌奎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改判李昌奎死缓。消息一出,立即引发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2011年8月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案另组合议庭进行再审后,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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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边是司法正义,一边是情感正义,但是,情感正义毕竟不能替代司法正义,再审也必须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如何让司法正义更贴近人民群众的情感正义,让人民群众的情感正义体现在司法判决中,最高法对“百香果女孩”被害案适时介入,在调卷审查后,指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这不仅是对社会关切的回应,也是司法与民意的良性互动,使人民群众看到了司法判决公平正义的曙光。不管“百香果女孩”被害案的再审最终结果如何,其对推动我国司法进步,实现司法公平的积极意义远远大于改判,这也许正是最高法指令再审“百香果女孩”被害案的初衷所在。
文 / 田声传
播音 / 樊 宁
原标题:《再审“百香果女孩”被害案,是司法判决与民意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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