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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伦新闻】2020年11月20日 星期五
2020/11/20
农历十月初六
星期五
库伦经验库伦旗精准发力推进智慧城市建设
一是建设光网城市。开展“光纤到户、到园区”行动,实现了“百兆到家庭、千兆到园区”,全旗光纤覆盖率达98%;围绕“城区深度覆盖、农村基本覆盖”目标,加快推进4G、5G基站建设,今年投资近330万元,新增4G基站8个、5G基站11个,基站总数达280余个,城区4G信号覆盖率100%,农村4G信息覆盖率100%。
二是建设信息农村。实施信息通信扶贫工程,全旗198个嘎查村、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通信网络实现全覆盖;农村宽带接入能力均已达到50M以上;投入资金95万元,建成苏木乡镇、村级电商服务点112个;目前全旗远程医疗平台4个。
三是建设电子政务体系。推广使用政务服务平台、“蒙速办”政务APP等,加快“互联网+民生”建设,梳理可网上直接办理事项462项,打通便民服务的最后一公里。推动公共资源交易透明化,招标代理机构凭CA数字证书在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进行操作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建设工程项目和综合交易项目的投标报名等活动,电子监察系统对整个交易活动进行音视频实时监控,做到360度无死角。
综合动态冻雨寒潮中,他们迎难而上!
11月18日至19日,由于全旗地区受冷空气影响,出现雨夹雪及降雪,气温骤降至零下,出现冻雨现象,万物都被裹上了一层漂亮的“大衣”,微信朋友圈也被一张张雪景霸屏,但是电力工人的朋友圈是这样:一边安抚停电的用户们不要着急,一边在室外冒着风雪奋力抢修。
面对极端天气,国网库伦旗供电公司电网监控班对库伦旗供电辖区内的15座66千伏变电站进行了初步检查,对室外设备上浮冰情况比较严重的变电站,通知变电运维班立刻到现场紧急处理,同时,电网监测班也增加了值班人员,处理用户的抢修工单,并及时联系供电所抢修队伍处理故障......截至11月19日凌晨,国网库伦旗供电公司出动抢修人员104人次,出动抢修车辆26辆次,修复供电线路5条,恢复供电用户1138户。
雪“警”保民安!2020年库伦旗的冬以一场罕见的冻雨拉开了序幕,11月18日晚,气温骤降、风雪交加,风雪给交通和安全带来安全隐患,面对恶劣天气下的不可控因素,库伦旗公安交警、派出所等部门民警迅速行动,强化路面管控,开展紧急救援全力奋战在保畅通、护民安的路上。
库伦旗人民法院:贯彻落实第四次全国法庭工作会议精神 推动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11月18日,第四次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视频会议)召开,视频会议结束后,库伦旗人民法院立即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传达第四次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精神和周强院长重要讲话精神,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凝聚力量,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
“遇”雪奋战 坚守一线保畅通11月18日,白天至夜间,库伦旗出现大范围雨雪天气,道路积雪结冰严重。为了确保交通通畅,旗住建局环境卫生服务中心迅速组织人员,连夜在城区纵坡较大的、有较大安全隐患的冰雪市政道路抛洒融雪剂,全力以赴确保交通顺畅。
库伦公积金管理部推行“三式”服务库伦旗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结合缴存职工新需求,不断优化工作流程,推出便民举措,让广大职工体验到更便捷、高效、满意的服务。
便捷式公积金服务。该管理部在传统公积金年度结息短信通知、月还款短信通知的基础上,积极推广使用公积金自助查询打印终端,帮助职工开展自助查询,为职工个性化需求提供必要、统一的自助公积金回单打印服务。同时,及时宣传公积金查询途径,推广微信公众号,方便职工便捷查询。
一站式公积金服务。该管理部进一步简化业务操作流程,优化人员配置,推进一站式服务。在支取业务上,申请人提交公积金支取材料后,接柜人员当场审核,符合提取条件、材料齐全的可以在一个窗口一次性办理支取业务。
网络式公积金服务。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统一部署,该管理部积极推广“手机公积金”APP,职工可以足不出户便捷办理公积金账户查询、公积金贷款“月对冲签约”、自然人担保方式的贷款结清、更改预留手机号码等业务,切实享受到不跑腿、办事快的公积金服务体验。
库伦社区服务中心组织人大代表走进社区开展调研11月18日,库伦社区服务中心组织辖区旗人大代表对社区服务管理工作进行走访调研。调研组一行深入福缘寺社区,采取实地查看、听取汇报、翻阅资料、与居民交流等多种方式,详细了解社区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学习使用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是个人成长进步的客观需要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持续深入推进,对劳动者文化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劳动者如果掌握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为交流工具,必将增加更多就业机会,也有利于更好地实现个人价值。“改革先锋”库尔班∙尼亚孜深感家乡的维吾尔族乡亲不懂国家通用语言而外出务工困难,在新疆乌什县创办了国家通用语言学校,培养一批批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学生,考上了满意的大学,实现了人生的梦想。如今,乌什县内外的很多家长都想把自己的孩子送进库尔班∙尼亚孜办的学校。这充分说明,学习使用好作为基本交流工具和科学文化知识重要载体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有利于各族同胞在中华民族这个大家庭中更顺畅地沟通与交流,为更多人赢得更精彩的人生舞台;有利于各族群众在更广阔的生产生活领域中成长成才,更好地融入现代社会,享受现代化建设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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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头条:库伦旗:公益岗位遍乡村 就业扶贫暖人心
乡镇动态六家子镇多措并举强化禁牧封育工作
近日,六家子镇党委、政府从本镇实际出发,多措并举推进禁牧封育工作。镇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发放《库伦旗禁牧封育工作管理办法》等宣传材料,使群众进一步了解禁牧封育政策;镇村两级联合推进排查,对各嘎查村道路两侧开展禁牧排查,重点路段进行拉网式排查;压实巡查执法责任,各嘎查村禁牧封育工作人员在早晚放牧的重点时段,进行分片护林巡查,责任到人,遏制偷放牧行为。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致住户的一封信
尊敬的住户朋友:
您好!
国务院决定于2020年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为党中央、国务院制定人口有关政策提供决策依据。积极参与人口普查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您所申报的内容,将直接影响未来收入、消费、教育、就业、养老、医疗、社会保障等政策的制定和完善,也影响到您所在地区的教育和医疗机构布局、儿童和老年人服务设施建设、工商业服务网点分布、城镇住房供给、城乡道路建设等,与您的生活息息相关。
这次普查将采用普查员入户登记,或由住户您通过微信小程序自主填报的登记方式。普查标准时点是11月1日零时。10月11日至12月10日期间,普查员将佩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普查机构统一颁发的证件入户开展工作。为节省登记时间,请您提前了解家(住所)中每一位成员的公民身份号码、受教育程度、外出成员的现住地址等基本信息,并在家中留一位熟悉情况的人向普查员申报,以保证普查登记的准确性。
如果您选择自主填报,请您在普查员上门时予以说明,并在普查员的指导下,按照本页背面提示的步骤于10月11日至11月5日期间完成填报。
如果您在11月5日24:00之前没有完成自主填报,普查员将于11月6日至15日入户进行登记。
如果您家(住所)被抽中作为长表调查户,普查指导员将于11月16日至30日再次入户进行普查长表登记。
大国点名,没你不行!
您的支持配合,是人口普查取得成功的关键。您提供的信息会经加密处理后直接上传至国家统计局数据库,我们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规定,对您提供的信息予以保密。
普查员的入户登记可能会占用一些您的休息时间,在此特致歉意。真诚地感谢您在百忙中抽出宝贵时间参与人口普查工作!
祝工作顺利、阖家幸福!
国务院第七次全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0月
公告
库伦旗禁牧封育工作管理办法
自2020年11月15日起,在全旗范围内实行全时全域全畜种禁牧,严禁一切户外放牧行为。
库伦旗禁牧封育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森林资源,恢复林草植被,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加快畜牧业结构调整步伐,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国家林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草原禁牧休牧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制定库伦旗禁牧封育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旗行政区域内从事牲畜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各级禁牧封育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全旗范围内实行全域全时全畜种禁牧,禁止一切野外放牧行为,所有畜种实行舍饲圈养。
第四条 保护生态环境,加强生态建设和管护是全体公民应尽的义务。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监督、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原则
第五条 强化旗乡两级禁牧封育执法队伍建设,健全禁牧封育监督管理机构。各苏木乡镇负责本辖区内禁牧封育执法工作。
第六条 建立分级管理、共同监管机制。充分发挥苏木乡镇综合执法局的职能作用,全面抓好禁牧封育执法工作;各嘎查村要成立禁牧封育巡查队伍,受各苏木乡镇政府领导。
第三章 管理要求及范围
第七条 苏木乡镇政府是禁牧封育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禁牧封育工作。
第八条 将禁牧封育工作纳入到苏木乡镇领导班子和旗直相关部门实绩考核目标管理,作为重点指标进行考核;实行半年通报制度。各苏木乡镇要将禁牧封育工作纳入嘎查村干部考核范围,禁牧封育工作与嘎查村干部绩效工资直接挂钩。
第九条 建立行政嘎查村信息报告制度。嘎查村禁牧封育巡查队伍在抓好本嘎查村禁牧封育工作的同时,要及时向上级报告管护工作相关情况。
第十条 广大养畜户要积极保护生态建设成果,及时准确向上级管护组织反馈管护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整合项目和资金,优先扶持禁牧养畜户进行棚舍、窖池建设。
第十二条 旗政府鼓励和扶持农村牧区以科学的养畜理念转变生产方式,通过舍饲圈养,进一步提高畜牧养殖业发展规模和效益,增加群众收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为保障禁牧封育工作顺利启动和正常管护,旗政府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禁牧工作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制度。
第十四条 社会各界对农村牧区禁牧封育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当给予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十五条 管护人员要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公务,依法行使职权,确保执法程序合法。
第十六条 禁牧罚没款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罚没资金将以补充工作经费的方式拨付到各级禁牧封育队伍。
第十七条 旗禁牧封育工作办公室以及各苏木乡镇政府均要设立举报电话,对举报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严格保密制度,并经核实后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第十八条 旗人民政府对在禁牧封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苏木乡镇、嘎查村、农牧户及管理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九条 禁牧封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并两人以上共同开展禁牧封育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放牧或偷牧的,首次违规行为以教育劝导为主;劝导无效或再次出现放牧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七条,《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七条,《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禁牧封育规定,致使毁坏围栏、人畜饮水设施等草原建设保护设施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修复,并处以实际损失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禁牧封育规定,致使森林、林木受到破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旗自然资源局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二十三条 对于拒绝、阻碍禁牧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禁牧封育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羊单位”是指牲畜的计算单位,一只羊等于一个羊单位,一头牛等于五个羊单位,一匹马等于六个羊单位,一头驴等于三个羊单位,一匹骡等于五个羊单位,一峰驼等于七个羊单位。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旗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施行后,旗政府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中如有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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