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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出钱买房,登记在弟弟名下,这房归谁?法院怎么判?

2020-11-20 09:0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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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对于每个人、每个家庭来说都是一件大事。但由于不符合购房条件等种种原因,可能会出现借名买房的现象,但在法律上,借名买房会得到承认吗?万一发生纠纷,房子算谁的?

在赣州南康就有这么一对亲兄弟因“借名买房”一事对簿公堂。哥哥认为房子是他买的,只是借了弟弟的名字,现在要求过户到自己名下,而弟弟认为房子就是他自己的,拒绝过户。

经审理查明,原告大黄和被告小黄系兄弟关系。2007年4月12日,大黄委托小黄以小黄的名义与南康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南康市某处房产,合计购房款为238808元;付款方式为按揭付款,签订合同时交付首期款71808元。当日,大黄向小黄支付15092元,由小黄向房产公司支付代办房产证费、配套材料费等共计15092元。

2007年8月8日,小黄在银行办理案涉房屋的贷款手续,并申请贷款金额160000元。同年8月29日,大黄以小黄的名义向南康市某房地产公司支付案涉房屋的首期款78808元。

2007年9月5日,大黄以小黄的名义支付案涉房屋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费1218.2元。

2008年12月29日,大黄以小黄的名义向房产公司支付案涉房屋的面积差办证款1188元。

2009年1月10日,大黄以小黄的名义缴纳案涉房屋印花税118.81元。同年1月13日,案涉房屋登记在小黄名下。

2009年3月17日,大黄以小黄的名义向房产公司支付案涉房屋的办证费631元。上述费用的发票原件及案涉房屋产权证原件均在大黄处。

2016年3月20日至2019年7月21日期间,大黄于每月的20日左右向小黄的银行账户转账共计87100元;2019年7月25日,大黄向小黄的银行账户转账30000元,并现金存入小黄的账户15700元;当日,大黄以小黄名义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提前还款并已全部提前还清。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虽登记在小黄名下,但根据案涉房屋的买卖合同、房屋首期款发票、办证配套材料费用、契税发票、房屋所有权证等手续原件均由大黄持有。

大黄向小黄的部分转账记录,可以推定案涉房屋的房款、契税、办理房产证费用、贷款和还款均由大黄支付,兄弟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但大黄提交的上述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法院有理由相信案涉房屋系原告借被告名义所购买,故大黄要求小黄配合其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大黄名下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小黄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将位于南康区某房屋(房权证号:康房字第××号)过户到原告名下。

借名买房有风险,莫得不偿失

实践中,由于购房资格限制、逃避债务等原因,借名买房的情形十分常见。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中均对不动产登记及效力作出了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登记,只有经过登记,才能够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才具有发生物权变动的外部特征,才能取得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信力。

因此,借名买房的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借名买房协议,只在其内部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而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不能据此认定借名人是不动产物权的所有权人。借名人可依据债权请求权请求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而非基于物权请求权,两者有所区别。

同时,法官提醒广大市民群众,要严格遵守法律,切莫通过借名买房钻空子,规避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或违规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更要充分认识借名买房的风险,防止贪图眼前利益,最终得不偿失。

来源:赣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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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哥哥出钱买房,登记在弟弟名下,这房归谁?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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