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同父异母的兄弟争遗产,父亲的口头遗嘱有效吗?

2020-11-22 09:3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原告王明(化名)和被告王亮(化名)系同父异母的兄弟,原、被告父母共同所有房屋坐落于宁河区某村。父母因病去世后,兄弟二人因房屋继承问题闹上法庭。

案件详情

原告王明称虽然自己和母亲是继母子关系,但在父母生病期间,自己和王亮一起悉心照顾老人,现在父母去世了,自己有权依法继承该房屋。

王亮辩称,房屋系自己的亲生父母所建,自己一直住在该房屋,父母在生前立过口头遗嘱,将房屋留给自己一人,理应归自己继承,王明在结婚时已经另外批下宅基地建有房屋,不应再继承涉诉房屋。

一个诉说尽心赡养

一个声称有口头遗嘱

法院会如何判决?

宁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位于宁河区某村的房屋为被原、被告父母生前所建,属于遗产范围,其继承人有权继承。

关于被告王亮称父母生前留有口头遗嘱,该诉争房屋归自己所有的陈述意见,宁河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王亮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有见证人在场,其陈述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故应按法定继承的份额继承诉争房屋,原、被告各分得该房屋二分之一份额。

以案说法

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只有在被继承人生前未立有遗嘱的,才按照法定程序继承遗产。“口头遗嘱”只能是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且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本案中,原、被告父母生前未留有书面遗嘱,王明幼年便跟随父亲和继母一同生活,继母对其已尽了抚养义务,王亮亦履行了赡养义务,双方已形成了父母子女关系,所以其依法享有继承权。虽然被告王亮称父母生前留有口头遗嘱,但因未能证明立口头遗嘱有见证人在场,所以判决原、被告双方按照法定继承份额继承该诉争房产。

在此也要提醒大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继承法中的危急情形主要是指

当事人已经濒临死亡

或者生命受到随时死亡的危险

在这种情况下

可以订立口头遗嘱

且在紧急情况下订立口头遗嘱的

遗嘱见证人是不能与继承人

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END

来源:宁河法院|制作:金 丽

原标题:《同父异母的兄弟争遗产,父亲的口头遗嘱有效吗?》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查看更多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6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