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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干警说法典第33期】赵永刚:债权人撤销权与执行程序的衔接

2020-11-23 18:0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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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干警说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14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执行法院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

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务人无偿处分或以不合理的对价交易导致其财产权益减少或责任财产负担不当加重,危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得声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危害行为的一项民事权利。撤销权诉讼是打击规避执行、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权利制度。

一、《民法典》有关撤销权的规定

《民法典》之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是在吸收《合同法》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有关撤销权规定的基础上,加以修改和完善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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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两种情形

第一种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无偿法律行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二种情形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偿法律行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

撤销权行使的期限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该行权期限是除斥期间,是固定不变的,不适用中止或中断的规定。限定行权期限,主要为避免交易合同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从而影响交易秩序和安全。债权人在发现债务人有转移财产等诈害行为时,应及时行使撤销权,以免超过行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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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条规定,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其主要法律后果如下:

(1)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之目的在于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持在适当状态,以保障全体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撤销权的成立,是全体债权人对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保全,债权人对追回的财产得因法定清偿原则处理,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并无优先受偿权。

(2)对债务人。诈害行为被撤销,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已经成立的法律关系自始没有约束力,责任财产应恢复原状,债务人应当要求相对人返还相应财产。

(3)对相对人。如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未发生物权转移,则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因原因行为被撤销而消灭;如发生物权转移,则相对人得依债务人之请求,返还已受领的财产。

二、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要件分析

NO.1主体要件

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必须是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的债权人。在债务人处分财产权益前,如债权人的债权尚未产生,或提起诉讼时债权不复存在,则撤销权不成立。

NO.2 客观要件

债务人须实施了诈害行为。诈害行为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债务人无偿处分其财产权益的行为,包括债务人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第二种是债务人以不合理价格交易的行为,包括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财产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NO.3核心要件

诈害行为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并减损其履行债务的能力,即诈害行为与债权人利益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债务人行为导致其所负全部债务超过其全部责任财产,形成无资力,即判定该诈害行为有害债权人债权。

NO.4 主观要件

对于无偿行为,并不要求相对人主观上存在恶意。

而对有偿行为,撤销权的成立涉及交易安全的保护问题,必须满足一定主观要件,即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损害情形的发生。相对人的主观状态,可结合合同标的、价格、履行情况、当事人之间的关联程度等客观情形进行推断。

三、撤销权与执行程序的衔接

1.引导申请执行人积极行使撤销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和案外人存在无偿转让财产等规避执行行为时,可向执行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而执行法院发现该种情形的,亦应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有权提起撤销权诉讼。但在司法实践中,申请执行人担心无法获得相应回报,不愿投入更多诉讼成本,故其行使撤销权的积极性不高。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多数情况下,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不仅要垫付诉讼费、保全费,还要支付律师费等,而其对所追回的财产并无优先权,使得其他债权人也“搭便车”享受了撤销权成立的成果,这对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并不公平。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做出的贡献,为鼓励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积极性,可参照破产法对破产费用的规定,对该条作出解释: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可在追回的财产中优先受偿。

2.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在撤销权情景中,已被转移至案外人名下的财产存在被进一步转移乃至无法追回的风险。为防止财产被再次转移或隐匿,人民法院应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诉讼和执行风险,强化其风险防范意识,引导申请执行人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建议保全裁定及行为均由执行法官作出和实施,以有效衔接撤销权诉讼和执行工作,缩短保全材料流转时间。

当然,为公平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人民法院在保全之前应责令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被执行人或案外人提供足额有效担保的,人民法院应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3.撤销权成立对执行程序的影响

撤销权诉讼为消极的确认之诉,其效果仅及于撤销行为或合同本身,而不及于后续的财产返还,申请执行人无权凭撤销权判决请求法院直接执行尚未返还给被执行人的财产。如相对人拒不向被执行人返还财产,而被执行人又怠于行使请求权,申请执行人可通过代位权诉讼,请求相对人返还财产,待财产返还后再予执行,以达到完整的债权保全效果。

(作者:市中院执行局助理审判员 赵永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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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青年干警说法典第33期】赵永刚:债权人撤销权与执行程序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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