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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盗刷”,法院判决银行赔偿
2020-11-27 09:4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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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你是否遇到过这种情况,自己本身未有使用银行卡消费且银行卡在自己身上,但是银行卡却被扣款?这很有可能是银行卡被盗刷了。唐某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我的钱呢?!
2020年2月8日,唐某在银行的一处ATM存款一万元整,但是第二天就收到银行的短信,信息内容居然是自己银行卡被取走了10200元,而且自己并未取款,真是“人在家中坐,钱从卡里飞”。唐先生随后报警并与银行交涉要求处理,与银行交涉未果,便将银行告上法庭。
全州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审结了此案。唐某诉称,自己与银行存在合同关系,银行作为资金储蓄保障方,对储户信息与资金有保障安全的义务。而银行辩称,原告存在一定的过错,没有尽到谨慎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且银行卡盗刷是刑事案件,应采取“先刑后民”的原则,等公安机关侦破后在进行审理。全州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唐某在办理银行卡后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并且有证据证实原告唐某在案发时在全州县城,涉案的银行卡保管在自己身上,银行卡却在柳州被他人支取,公安机关已决定立案侦查,基于以上事实可以认定原告的存款被他人在异地用伪卡盗取,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应当为储户提供安全的金融服务,有积极防范银行卡被伪造的义务,所以银行应先行承担原告银行卡的损失,再依法向犯罪分子进行追偿。被告银行主张本案“先刑后民”,本案是原告依据储蓄合同提起的民事诉讼,虽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银行卡被盗刷案有牵连,但两者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不一样,不符合“先刑后民”的条件,而称原告存在一定的过错,银行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判决被告银行向原告唐某赔偿存款损失10200元及利息。
法官提醒
法官提醒:并非所有银行卡盗刷损失都要由银行担责,每位持卡人对个人银行卡及密码信息负有保管义务,在银行为持卡人提供了必要的安全、保密条件下,持卡人因自身过失造成银行卡遗失或者密码泄露,从而产生风险及损失,需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全州法院原标题:《银行卡被“盗刷”,法院判决银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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