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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颁证机关应当对土地权属来源履行审慎审查的义务 否则将承担颁证行为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基本案例
1994年,某土地管理部门作出了征(拨)用地审批表,载明申请用地单位为“某村甲、乙”,其中乙的名字用铅笔划掉。2005年7月13日,甲提交了土地登记申请书,颁证机关作出土地登记审批表,并向甲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乙不服该颁证行为提起诉讼。甲系土地登记申请人,但从其提供的材料中可以看出乙亦系土地登记的利害关系人,乙有权对登记行为提出异议。颁证机关并未在颁证程序中进行实地地籍调查,对于四至是否发生变化未进行核实。在同一张表中申请人与使用人明显存在不一致情形下,直接向甲颁发土地使用证,依据不足,属在权属来源上未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
法官说法1996年修订实施的《土地登记规则》(2008年废止)第六条规定:“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土地登记申请;(二)地籍调查;(三)权属审核;(四)注册登记;(五)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第十四条规定:“土地管理部分应当根据地籍调查和土地定级估价成果,对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等级、价格等逐宗进行全面审核,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第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分别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依照上述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登记时应当在接到申请后进行地籍调查以及土地权属审核,并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中体现,此从程序上和实体上对土地登记行政部门提出了要求,土地登记部门尤其需对权属来源进行严格审查,避免导致登记行为因权属来源不明导致后续的各类纠纷。
土地作为相对人的重要财产,经其申请,土地登记行政机关的登记应当对其权利进行确认,颁发土地权属证书。土地登记行政机关在审查相对人提出的办证申请材料时,应当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对四至界限进行地籍调查、对权属进行审查,若未尽到此义务,则颁证行为将面临被撤销的不利后果。
作者:李霞
总编:冯金柱
原标题:《以案释法 | 颁证机关应当对土地权属来源履行审慎审查的义务 否则将承担颁证行为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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