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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这里,了解宪法的前世今生……

2020-12-01 18:1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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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山区人民法院

宪法 /Constitution/

宪法(constitution)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维新变法

从清末开始,先知先觉的改革人士就试图通过制定宪法来挽救风雨飘摇中的清政府。

1898年

为延续清政府的政权,改变腐朽的政治生态,1898年,以康有为为首的维新派就要求清政府制定宪法,实现君主立宪制。

1908年

清政府颁布了以1889年《日本大帝国宪法》为蓝本,以“君上大权”为核心的《钦定宪法大纲》。

1911年

颁布《重大信条十九条》,在形式上缩小了皇帝的集权,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强调的仍是皇权至上,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

国民革命时期

清政府被推翻后,进入了国民革命时期。

1912年

国民政府颁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914年

袁世凯窃国之后,于1914年颁布《中华民国约法》,又称“袁记宪法”,为袁世凯复辟帝制提供了“合法”的依据。

1923年

国民政府以“袁记约法”为范本制定《中华民国宪法》,又称“贿选宪法”,用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军阀的专制独裁。

1931年

国民政府颁布《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将三民主义作为国家基本思想,以及确定了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权分立的国家组织方法。

另外,1931年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无产阶级的宪法性文件,规定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彻底反帝反封建、实行工农民主专政的纲领。

1946年

南京国民党政府颁布《中华民国宪法》,以“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共和国”之名,实行专制之实。

新中国成立之后

1954年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部宪法是在1949年颁布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基础上修改制定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

五四宪法共4章106条,贯穿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确认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规定实行人民民主、实现各民族一律平等,规定国家走社会主义道路,在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同时规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

1975年

1975年大规模修改的宪法由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这部宪法文本是在“文化大革命”还未结束的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是“左”的思想的产物。这部宪法大量删减了宪法必须明确规定的内容,起不到国家生活准则的国家根本大法的作用。

1978年

1978年大规模修改的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对1975年宪法文本作了修改。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这部宪法未能彻底清理“文化大革命”期间“左”的思想影响,还存在一些不正确的政治理论观念和不适应客观实际情况的条文规定。

1982年

1982年大规模修改的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明确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1982年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并吸收了国际经验,是一部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根本大法。它规定四项基本原则作为总的指导思想,强调以经济建设作为国家的工作重点,明确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它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关于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的规定,更加切实和明确。在国家机构方面,它加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将原来属于全国人大的一部分职权交由它的常委会行使,恢复设立国家主席作为国家元首的代表。它规定国家领导人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这就取消了实际上存在的领导职务的终身制。

1982年宪法历经了四次修正。

第一次修正是在1988年,我国第一次采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宪法,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同时将有关条款修改为“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第二次修正是在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及“改革开放”正式写进宪法。将“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取代“人民公社”,“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

第三次修正是在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再一次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这次是以党的十五大为依据,对宪法部分内容作适当修改:将“邓小平理论”写进宪法序言,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一起,成为指引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旗帜;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确立了我国的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修改了我国的农村生产经营制度;确立了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将宪法第二十八条“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第四次修正是在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确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同时,“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内容成为两大亮点。

原标题:《点击这里,了解宪法的前世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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