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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还钱!” | 婚约财产纠纷如何处理?
原创 雨小宣 雨花台区法院
2017年,李强与江媛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在双方父母的支持下,2018年初二人开始准备结婚事宜。江媛名下拥有位于本区的房屋一套,二人协商后决定将该房作为婚房使用。2018年3月,李强着手开始对上述婚房进行装修,并购买了一系列家装用品及各类家用电器等,同年8月装修完成。然而,当李强与江媛定下的婚期将近时,江媛突然提出分手,正在筹备中的婚礼戛然而止。
已“被”分手的李强想到,自己在装修女友江媛名下的“婚房”时花费了不少钱,但现在江媛已与自己分手,婚房也不再是婚房,于是他决定向江媛讨回全部装修费用20万余元。然而,李强多次与江媛沟通返还装修款事宜,均无果。
2019年3月,经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李强与江媛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同年3月30日之前,江媛将婚房内价值约6.72万元的家电、家具返还李强后,再行向李强支付8万元作为补偿。谁知几天后二人再次发生矛盾,均未按约履行义务,李强遂将江媛诉至雨花台区法院,要求其返还装修款20万余元及相应利息。本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中的人民调解协议,是在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亦不符合撤销或变更的相关法律情形,故该人民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江媛应将约定的家具、电器等用品返还李强,并支付李强8万元。
法官说法
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在婚前赠送贵重物品及生产生活资料给另一方,应认定是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恋爱期间,原告基于恋爱关系,并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对被告房屋进行装修并购买家电、家具的行为,应认定是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行为,前述赠与的财产也可认定为系具有彩礼性质的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有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风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后因感情不和,未能缔结婚姻,属于前述情形之(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风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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