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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电”?便宜没占反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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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昌邑区窃电的商户隋某、董某、贾某被查处,供电公司追补电费加上违规补交电费38901.23元,且因数额较大,公安依法立案调查,隋某被刑事拘留,董某及贾某被取保候审。窃电者认为,电和实物不同,电网那么大,用户那么多,电力部门一定不会发现。
注意!!!千万不要存在侥幸心理,现在供电公司防窃电的科技与手段已经很成熟,你以为你在潜水,其实你在“裸奔”,改造电表一个小举动,却是触及法律底线的行为!
【案件详情】
“您好,我是吉林市昌邑区供电局反窃电科职员,我要报案!……”
近日,公安机关接到一起特殊报案,供电局反窃电科经自查系统分析,昌邑区某小区一商业网点电表有问题,存在窃电现象,且数额较大!供电局立即下达停电手续,并将有问题的电表拆卸检验。经供电局检测,追溯开盖记录,这家超市私自改装电表,窃电13714千瓦‧时,价值9496元!经调查,老板隋某为了节省商业用电,在同是经商的董某介绍下,偷偷雇佣电工贾某将自家电表进行了改装,电工用电烙铁修改电阻上焊点,导致电阻变大,显示电流变小,电量度数变小。经吉林供电公司计量中心鉴定,该修改过的电表经检验误差值为54.79%。
公安机关及时赶到现场调查,窃电人隋某积极配合公安工作,当场如实供述,并将所窃电费及违约金缴纳到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供电公司。隋某、董某、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电力资源,数额较大,公安依法立案调查,隋某被刑事拘留,董某及贾某被取保候审。
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告知被告人及被害单位权利和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11月19日,以三人涉嫌犯盗窃罪,向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官寄语
电力是国家资源,窃电扰乱正常的用电秩序,属违法行为。电力部门大力打击窃电行为是保护国家资源的有力保障,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近期出现多起窃电案件,被告人多为商铺经营者,商业用电价格高,为贪图小便宜抱有侥幸心理,但占窃电的小便宜可不一点都不便宜。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同时,窃电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构成盗窃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窃电行为十分危险,过负荷易导致电表箱起火,直接威胁到同小区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应再发生因窃电引起火灾的悲剧。
凡违反电力法规规定,采取窃电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主动投案自首,并到电力部门登记,缴纳相关费用,及时弥补过失,争取宽大处理。一旦被电力部门发现存在窃电嫌疑并查证属实,赔钱又坐牢,悔时晚矣。
法条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额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额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6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6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3-《供电营业规则》
【第一百零二条】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 稿 | 刘诗扬
编 辑 | 田涵予
审 核 | 兰 凤
原标题:《“窃电”?便宜没占反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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