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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党建促审判 审监庭多篇判决获评全国知识产权优秀裁判文书



十九届五中全会以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监庭党支部在党风党貌、队伍建设和审判工作方面稳抓落实,奋勇开拓。在党风党貌方面,审监庭始终秉持“下足绣花功夫,坚持求真务实”的准则,督促广大干警以“创口碑、比工作、学先进”的标准严格要求自身;在队伍建设方面,审监庭十分注重对青年法官及助理的培养,一以贯之着“老带新 传帮代”的带教模式,庭内凝聚着“知识传递 经验共享”的良好氛围;在审判日常中,审监庭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的同时,更追求案件的审判质量与社会导向,采用精细化处理与效率化办案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努力实现“精品办案 公正司法”的审判目标。
正是在长期的坚守与坚持中,审监庭在“以党建促审判”的工作氛围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果,日前在全国知识产权工作会上,最高法院公布了第四届全国知识产权优秀裁判文书评选结果,审监庭共有5篇裁判文书获奖,其中:特等奖文书1篇,二等奖文书3篇和三等奖文书1篇。




特等奖(1)
(2017)京73民终1404号上诉人北京中科恒业中自技术有限公司、上诉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湖滨管理处与被上诉人北京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承办人:张晓霞 法官助理:杨振
判决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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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伴随科技发展出现的并非是法律规定的典型类型作品,但又是富有美感的、能被人们所感知的独创性表达是否构成作品的判断,引发了作品认定与法定作品类型判断之间顺序关系的讨论。本判决认为,问题的解决在于对著作权法第三条以及《实施条例》第二条的理解和解释。
本案中,涉案音乐喷泉喷射效果的呈现是设计师借助声光电等科技因素精心设计所展现出的一种艺术美感表达,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范畴;设计师通过对喷泉水型、灯光及色彩的变化与音乐情感结合而进行取舍、选择、安排,呈现出富有美感的与其他喷泉不同的表达,具有显著的独创性;通过相应喷泉设备和控制系统的施工布局及点位关联,由设计师在音乐喷泉控制系统上编程制作并在相应软件操控下可实现同样喷射效果的完全再现,满足作品的“可复制性”要求。故涉案音乐喷泉喷射效果的呈现符合作品的一般构成要件。
就涉案音乐喷泉喷射效果的呈现属于何种法定作品类型,虽然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九)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目的与《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一样是为了起到兜底条款的作用。但是,由于该条款明确了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前提,且《著作权法释义》明确排除了法官的扩张解释,故该条款的适用尚存在障碍。但是,法官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律解释的逻辑进行法律的解释。本判决运用文义解释、价值解释等解释方法对涉案相关条款进行了解释,认为涉案音乐喷泉喷射效果的呈现是一种由灯光、色彩、音乐、水型等多种要素共同构成的动态立体造型表达,这种美轮美奂的喷射效果呈现显然具有审美意义,符合美术作品的构成要件,属于美术作品的保护范畴。
二等奖(3)
(2016)京73民终587号上诉人张牧野与被上诉人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乐视影业有限公司一审被告陆川、一审第三人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承办人:冯刚 法官助理:张倩
判决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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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吹灯》是天下霸唱创作的以盗墓、探险为主要内容的系列小说,该小说凭借文奇志怪的故事及精彩刺激的冒险收获了大批书粉。在近几年火热的IP改编浪潮之下,该系列小说中的《鬼吹灯之精绝古城》也被搬上大荧幕,改编成电影《九层妖塔》。然而电影上映后不久,小说原作者天下霸唱却将电影权利人诉至法院,认为电影的背景设定、主要情节、人物关系均与小说相差甚远,甚至构成对小说严重的歪曲、篡改,侵害其保护作品完整权。天下霸唱要求各被告停止传播涉案电影、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然而,作者的上述主张并未获得一审法院的支持,天下霸唱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本案中明确了以下问题:保护作品完整权系作者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性,禁止他人歪曲、篡改作品的权利。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并无“有损作者声誉”的限制,改编作品对作者声誉的影响并非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构成要件,而是衡量侵权情节轻重的因素。在获得对原作品改编权的情况下,改编作品所作改动亦应当符合必要限度,如果改动的结果导致作者在原作品中要表达的思想情感被曲解,则这种改动就构成对原作品的歪曲、篡改,侵害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2016)京73民终588号上诉人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承办人:张玲玲 法官助理:田芬 段晓雁
判决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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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二上诉人共同经营脉脉软件及脉脉网站(网址为http://maimai.cn),淘友科技公司为脉脉网站的备案人及脉脉软件的数字签名人,被上诉人微梦公司是新浪微博的经营人及网站www.weibo.com、www.weibo.com.cn、www.weibo.cn的备案人。微梦公司一审诉称:新浪微博与脉脉软件同属于社交类软件,淘友技术公司与淘友科技公司与其存在竞争关系,且对其实施了非法抓取、使用新浪微博平台用户信息等四项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此,微梦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淘友技术公司与淘友科技公司立即停止四项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法院认定淘友技术公司与淘友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并判决其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本案中认为:在互联网行业中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更应秉持谦抑的司法态度,特别的,对于互联网中利用新技术手段或新商业模式的竞争行为,应首先推定具有正当性,不正当性需要证据加以证明。同时在判决中,法院倡议网络运营者在采集运用用户数据时应积极履行管理保护等义务,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技术措施避免用户数据的泄露,在充分尊重用户意愿,保护用户隐私权、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前提下,更好地利用数据信息,促进网络经济的良性发展。
(2016)京73民初277号商务印书馆诉华语出版社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承办人:张玲玲 法官助理:田芬 段晓雁
判决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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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印书馆创立于1897年,在辞书出版领域为公众广泛知悉。商务印书馆称,作为新中国第一部现代汉语字典,自1957年至今,其已连续出版《新华字典》通行版本至第11版,全球发行量超过5.67亿册。商务印书馆诉称,被告华语出版社擅自生产和销售“实用《新华字典》(全新版)、实用《新华字典》修订版”等打着“新华字典”名义的辞书,而且,华语出版社的部分字典与商务印书馆在先出版的《新华字典》(第11版)特有的包装装潢高度近似,造成了严重的市场混淆。为此商务印书馆请求判令被告华语出版社立即停止侵害“新华字典”未注册驰名商标,禁止被告在辞书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新华字典”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行为,消除影响,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支出40万元。同时,商务印书馆请求认定“新华字典”为未注册驰名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围绕“新华字典”是否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新华字典”是否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认定“新华字典”为未注册驰名商标是否有损出版行业的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以及华语出版社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这四个问题展开论述。知产法院认为结合“新华词典”的特定历史起源、发展进程与市场格局,其已经在相关消费者中形成了稳定的认知联系,具有指示商品来源的意义和作用,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且从商务印书馆使用“新华字典”持续的时间和销售数量、商务印书馆对“新华字典”进行宣传所持续的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新华字典”受保护的记录来看,可以认定“新华字典”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另外,从商标专有权人的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来看,将“新华字典”作为未注册驰名商标给予保护不仅不会破坏出版行业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亦不会阻碍知识的传播与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此外,“新华词典”的特有装潢确属知名商品的特殊装潢,被告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相同的辞典商品上使用相近似的装潢设计,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等奖(1)
(2017)京73民终1194号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与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承办人:冯刚 法官助理:张倩
判决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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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全国首例云服务器租赁服务提供者被诉侵权案,涉及云服务器租赁行业这一互联网新兴业态的主体性质认定以及过错判定等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本案中,北京知产法院明确了以下问题:第一,云服务器租赁服务提供者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特别法缺乏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对其予以规制。第二,合格通知应当使得网络服务提供者知晓其网络中存在他人上传的侵权信息,因而需具备权利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侵权作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以及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等要素。第三,根据云服务器租赁服务提供者的技术特征、行业监管及商业伦理的要求,可以将转通知作为其在接到权利人合格通知后所采取的必要措施。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终判定作为云服务租赁服务提供者的阿里云公司不承担责任,这一判决将对我国云服务器租赁服务这一互联网新兴行业的发展产生关键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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