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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洁取暖覆盖区禁煤的通告
新河县人民政府关于清洁取暖覆盖区禁煤的通告
为进一步减少煤炭污染,持续改善全县环境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邢台市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强化攻坚方案》(邢办字[2020]1号)要求,结合清洁取暖替代改造进展情况,我县决定对全县清洁取暖覆盖区进行禁煤。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禁煤范围
禁煤范围为新河县县城清洁取暖覆盖区(完成气代煤、电代煤区域)。
二、禁煤措施
在禁煤范围内禁止燃用、销售、储存、运输任何煤炭,全面使用清洁取暖方式进行替代。
(一)禁止用煤。禁煤范围内除县政府允许的工业企业用煤外,燃煤使用实现“清零”。
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在供热管网覆盖不到的区城通过“气代煤”“电代煤”等方式最大限度实现清洁取暖。
(二)禁止售煤。除县政府指定场所外,取缔全县域范围内所有煤炭经营场所,严禁单位和个人采购和销售煤炭及其制品。
(三)禁止储煤。禁止全县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囤积煤炭及其制品。清洁取暖覆盖区现有蜂窝煤确保在2020年10月31日前使用完毕,2020年11月1日后一律禁止再存储、使用。
(四)禁止运煤。除县政府允许的单位按照规定用途运输、储存和使用煤炭以及过境煤炭运输车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在全县域范围内运输煤炭及其制品。
(五)禁煤入村。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明确乡镇包村干部、及村“两委”干部督促、检查职责,严格排查销售网点,充分发挥各乡镇在村头、路口设置的管控点作用,坚决堵死禁煤范围内流动销售散煤入口。发现有销售散煤的,及时向县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三、处罚措施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全县域内燃用、销售、储存、运输散煤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 交警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拒绝或妨碍禁煤工作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生效时间
本《通告》规定的各项禁煤措施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新河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日
来源:新河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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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清洁取暖覆盖区禁煤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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