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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静对待离婚冷静期

2020-12-05 12:1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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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 王春霞

从12月2日开始,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就在朋友圈疯传,背后是民法典离婚冷静期新规这个舆论热点。离婚冷静期自最初写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就备受热议。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多位专家认为,离婚冷静期主要是约束或阻止草率、冲动离婚的婚姻当事人。公众有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冷静期限制了离婚自由,增加了离婚成本。

厦门大学教授蒋月告诉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离婚冷静期要求婚姻当事人双方就婚姻是否真的不能继续下去,再斟酌、多思考30天,并不是限制离婚自由。

“当事人自提交离婚申请之日起,届满30天的,从第31天起,30天内双方共同去领取离婚证的,婚就离掉了。”蒋月说,如果在第一个30天或者第二个30天内,夫妻一方反悔,不想离婚了,这是他或者她的权利。夫妻,作为独立民事法律主体,双方都享有独立人身自由权,有权按照本人意愿,自主地决定离婚或者不离婚。

“婚姻是受国家保护的法律关系,不能说解除就解除。”蒋月说,婚姻不能像恋爱关系那样,一方说“分手”,另一方无法拒绝而不得不能接受。对于发生婚姻危机的夫妻,法律强制要求他们冷静30天,这个时间真心不长。

为何立法者、专家和公众之间在离婚冷静期问题上存在差距?在中华女子学院副教授但淑华看来,网友和专家、立法者的观点差距是因为双方没有站在同一话语层面进行讨论。网友多是从个体的微观视角,强调婚姻的私人性,追求个人自由和个体需求的满足;专家、立法者则是从国家的宏观视角,强调婚姻的公共性,更多追求的是正义价值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但淑华介绍,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编纂过程中,针对登记离婚率高居不下问题,有一种观点是恢复原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离婚登记审查制,即当事人提交离婚申请后,由婚姻登记机关在一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离婚。但立法机关未采纳这一观点,而是采纳了离婚冷静期建议。

但淑华进一步解释,相较而言,依离婚冷静期制度,是否提出离婚申请、是在冷静期内撤回申请还是在冷静期届满后再次申请离婚,主动权均掌握在婚姻当事人手中,恰恰体现了对其自我决定权的尊重。所以,离婚冷静期不是对离婚自由的限制,而是对离婚过度自由的修正。

关于离婚冷静期,社会公众表达了不同方面的担心,比如,如果遭遇家暴还要等30日的冷静期?遭遇家暴通过诉讼离婚岂不是更难离?离婚冷静期中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

蒋月认为,如果当事人一方遇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危险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将在72小时内作出决定;紧急情形下,相关当事人有权申请紧急保护令,法院会在24小时内作出决定。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交书面申请的,可以口头申请。

但淑华说,从某种程度上讲,公众关于离婚冷静期的担心基本是一些老问题,比如裁判离婚标准的把握。家庭暴力是认定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但是,实践中,存在“一次起诉不判离”的思维定势。同时,也存在家庭暴力不好认定的问题。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告诫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等,应加大反家暴法的贯彻落实,特别是加大告诫书的发放力度,非常有助于法院认定家暴。此外,法院在适用离婚标准时也应该严格依法裁判,如果能认定有家庭暴力等法定情形,就应该准予离婚。

但淑华说,如果有转移财产情况,就要考虑撤回登记离婚申请,而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起诉离婚的方式来解决。如果是不动产且不动产登记在对方名下,还可以先到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异议登记,作为阻止对方转移财产的应急措施。此外,对于一方转移财产的情况,应完善相关制度,及时有效保障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如何看待30日的离婚冷静期?

蒋月认为,离婚冷静期是保护婚姻的新措施,旨在为遇到婚姻危机的当事人提供一个挽救婚姻的机会。事实上,离婚后,后悔之人大有人在,但是,复婚者毕竟是极少数。遇到自己解决不了的婚姻矛盾、冲突,应当积极寻求外界帮助,包括专业帮助。希望大家珍惜婚姻,共建共享和睦家庭生活。

但淑华认为,自由从来都不是绝对的,而是法律限度内的自由;离婚也从来不只是对婚姻当事人自身造成影响,也可能对其他家庭成员,尤其是未成年子女造成深远影响。对离婚自由予以必要限制是世界各国的立法通例。

“离婚冷静期对婚姻当事人、对社会的影响都是有限的。”但淑华说,真正希望解除婚姻关系的人不会因为多了30天冷静期就选择不离婚,离婚冷静期只可能约束或阻止那些草率、冲动离婚的婚姻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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