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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法履职 维护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

2020-12-08 17:5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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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省妇联权益部与省女法官协会、省女检察官协会、省律师协会联合评选的河北省第五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典型案例”正式发布。这些案例办案思路清晰,法律适用准确,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性,展示了司法机关、妇联组织和律师等多方力量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中的成果,在反对家庭暴力、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出嫁女土地权益保护、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化解等妇女儿童维权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上均有所突破,在维权工作方法、途径和多部门合作维权机制上有所创新,为办理同类案件提供了示范借鉴。燕赵女性将推出十大典型案例系列展示活动,敬请持续关注。

今天展示的是“出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侵占——袁倩诉袁浩土地承包经营权”,希望能为农村妇女土地及相关财产权益案件的办理带来更多的启示和帮助。

案例标题:出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侵占——袁倩诉袁浩土地承包经营权

办案单位:衡水市武邑县人民法院

办案人:张延华

案例基本情况:

原告袁倩(化名)系武邑县甲村袁镇(化名)(已故)的继女,后因结婚户口迁入深州市乙村,在乙村无承包地。原告袁倩系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载明的甲村七块耕地的承包人,现由被告袁浩(化名)进行耕种。原告多次主张被告应当返还该七块耕地,被告以原告已经嫁人不是甲村人、不该在甲村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告未对袁镇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被告承担了对已故的袁镇的主要照顾义务,以及被告耕种该七块土地是基于土地经营权流转为由,不予返还。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以农户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通过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土地承包期内家庭成员死亡,土地不发生继承,而是由家庭成员继续承包。

法院认为,本案原告享有承包权的基础是基于其是家庭成员,而非基于继承。本案中原告系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载明的七块耕地的承包人,对案涉土地具有经营权,即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排他性权利。家庭承包地的经营权系家庭成员共同享有,而非某个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未经其他成员的同意,某个家庭成员不能单独进行处分。被告现耕种原告的承包地,原告不同意其耕种,被告应予以返还。

被告主张其耕种土地系因经营权流转但未提供书面合同,对其答辩不予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明目的是原告未尽生养死葬义务,未提供证据证明遗赠扶养协议的存在和内容,仅凭其口头陈述不足以认定。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自案涉耕地2020年麦收后五日内返还其耕种的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土地。

专家点评:本案是一起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典型案例。在本案处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依法履职,通过与县妇联共同调查走访村委会、原告、被告及亲属、村民等,梳理了案件的脉络和始末,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返还其耕种的原告名下的承包地,从根本上维护了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也落实了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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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院依法履职 维护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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