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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彩礼退还是不退,这是个问题
彩
礼
跨越千年的文化传承
《礼记》有云
“ 男女无媒不交,无帛不相见。”
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
对婚姻秩序和礼仪制度的重视

然至今日
与货币挂钩的现代彩礼婚俗
逐渐有了更加复杂的物质意味
也产生了许许多多需要依靠法律
才能解决的问题
案例快览
2019年2月,阿坚与小玲经人介绍相识,两个“90”后年轻人迅速确定恋爱关系,并在一个月后“闪电”订婚。订婚当日,阿坚交付小玲的母亲礼金52800元,并给小玲买了老凤祥牌戒指、手镯、项链和吊坠各一枚,共计26268元。小玲家也返还阿坚家礼金20800元。同时,阿坚还给小玲家亲戚一定的礼金礼品,其亲戚也礼尚往来,进行回赠。
婚后,小两口一同前往贵州打工,共同生活期间,两人经常发生矛盾,还曾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没过多久,小玲从贵州回家,两人一直分居。
阿坚家人和媒人找到小玲家,希望能调解两人矛盾,但小玲一家执意离婚。2019年5月下旬,两家人在协商退还礼金时,因意见不一致而产生争执,阿坚父亲气愤之下把小玲推翻在地,致使其受伤。双方调解无果。
2020年5月,阿坚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中查明,阿坚和小玲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小玲曾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但她未将该情况告知阿坚及其家人。小玲与阿坚订婚前还曾结过两次婚,但未生育子女。

案例解读
本案属婚约财产纠纷。婚约一般认为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过程中,通常男方要按当地习俗给付女方一定数量的金钱和其他物品,俗称彩礼。
该案中,原告阿坚与被告小玲由于各方面原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目的难以实现,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给付被告的大额礼金及金器,应当作为彩礼返还。
而原被告之间交付的小额礼金、礼品,符合当地礼尚往来风俗,属于一般赠予行为,可不予返还。另外,两人共同生活期间开支属于正常生活指出,被告可不予返还。
据此,小玲及其父母作为共同被告,应共同承担彩礼32000元及金银首饰的共同返还责任。一审判决后,小玲及其父母上诉至上级法院,上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哪些情况需要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哪些情况不予返还彩礼?
1.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情形,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另外对该条中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情形,应做限制性的解释。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 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三)项所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第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第三、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 图片来自网络
审核︱高建成
编辑︱梁言
通讯︱贺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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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案例︱彩礼退还是不退,这是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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