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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监局:东方金诚3个月不得承接新的证券评级业务

北京证监局官网
2020-12-14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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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0〕188号

 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信息系统不足以支撑开展评级业务的内控及合规管理要求。部分项目评级模型定性指标上调理由依据不充分;未对影响受评主体偿债能力的部分重要因素进行必要分析;使用了不满足假设条件的评级模型进行数据分析。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期限3个月,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的证券评级业务。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开展全面整改工作,严格落实《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切实强化内部控制及合规管理,严格规范执业,提高评级质量。你公司应于限期内完成整改并于期满后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12月14日 

    责任编辑:徐宏文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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