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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悟!电子数据取证大比武赛后,听听他们怎么说!

2020-12-16 23:0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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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杨茜麟 市场监管半月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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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全国市场监管系统执法办案电子数据取证大比武之后,本刊记者采访了各省市参赛队代表。交谈中,他们讲述了比赛时的感受,有兴奋的瞬间,也有遗憾的片段。他们还谈到了基层电子取证工作的现状和问题,有思考,也有期待。

浙江省杭州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队四级主任科员

陈希宇

大比武当中,最让我印象深刻的还是最后团队赛的案例分析环节。此次案例模拟的是一起程序源代码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恰逢之前我曾参与办理过一起非常类似的案件,现场也对侵权代码进行了电子数据取证,因此我对此类案件的性质、证据类别以及脉络都有一定的思路,例如第29题就是要求我们对源代码进行一致性比对。

比赛中,我们最大的遗憾就是没有解出计算机镜像中的BestCrypt加密容器的密码,当时我们有几道计算机镜像中的题目没有解出,内心判断一定与这个加密容器有关,在第二天王粟洋老师的讲解中我们才知道原来密码就藏在手机镜像中的一段音频之中,这让我们认识到绝对不能忽略任何一个细小线索。

当下,网络上的虚假宣传、传销、流量劫持、知识产权侵权等类型的案件逐渐增多,电子数据取证在大案要案查办中成为了不可或缺的技术,对我们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要求也越来越高。

但是目前在我们市场监管基层执法中,电子数据取证还面临一些困难。一是执法人员的观念固化,认为书证比电子数据“安全”。当前,三大诉讼法以及我们2019年实施的《程序暂行规定》都已经将电子数据列入了证据种类范围之内,与书证、物证等传统证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但我们执法人员在日常办案过程中还是比较倾向于将电子数据证据“书证化”。二是缺乏电子数据取证操作流程规范标准,目前我们市场监管部门在电子数据取证方面的规范主要包括国家工商总局2011年发布的《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发布的《电子商务产品执法查处取证规则》,但是前一个因为发布时间早,相关流程已经跟不上时代变化,后一个使用局限性较大。虽然公安部在2019年发布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但是因为我们市场监管和公安办理案件的性质不同,一些取证流程也不能完全照搬照抄。

针对以上问题,我认为总局应尽快制定出台一部市场监管部门的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同时定期开展电子数据取证的培训,让基层执法人员加深对电子数据的认识,不要见电子数据如见“虎”。

云南省昆明市市场监管局网络交易监管处四级主任科员

杨冬菊

“比武在这里开始,梦想从这里起航”。此次比武收获良多,借这个平台,认识了很多优秀同行,开阔了眼界,提升了专业知识,对今后的电子数据取证工作充满了信心。从参赛准备,到8小时赛场竞技,再到研讨会交流学习,每一步都在快速地积累知识和提升技能,也让我们对日常执法中的不足迅速觉醒——“对法律法规的掌握不到位、执法办案过程中对细节的把握不够、电子数据取证和分析能力有待提高……”,在执法理念和方法上都受到了新的启发。

我们切实体会到总局“以赛促训、促学、促用”的深刻用义,我们将结合此次所学应用到未来的执法办案中,提高自身综合执法能力。并以身作则,将比武精神和经验传递到日常工作中去。

吉林省长春市市场监管局朝阳分局法制科科长

吕佫洧

本次参加首届全国市场监管系统电子取证大赛我省代表队秉承以赛促学,指导实践的理念,在全国30支队伍中获得第7名,荣获优秀奖。在现场勘验环节(实战取证)环节更是获得全国第四成绩。建议以今年执法办案能力提升年活动的圆满成功为契机,在2021年开展吉林省市场监管系统电子取证一十百千工程,即打造一个试点单位、聘请十位业内专家、培训百名电子取证专业人才、推动千名执法人员掌握电子取证技巧,全面提升我省市场监管电子取证能力水平。

山西省太原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队三级主任科员

王天瑞

经过四轮激励角逐,我局总成绩排名全国第8,荣获优秀奖。我想主要得益于以下几点。

一是领导重视,组织有力。接到《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首届全国市场监管系统执法办案电子数据取证大比武的通知》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召集稽查处相关负责同志进行研究部署,并亲自与厦门美亚柏科公司负责人联系,协调有关赛前培训等相关事宜。针对我省综合行政执法系统在电子取证方面无相关工作基础、无设备、无经费投入、无专业队员的现状,确定我省参赛的具体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稽查处紧锣密鼓开展相关工作安排,并确定一名领队,从全省综合执法队伍中层层推荐,遴选4名业务骨干,组建我省参赛队。同时下发通知,提出明确要求,并积极协调各相关市局为参赛队员配备新设备,保障赛前训练时间,提供适当费用支持,全力服务参赛队员,为此次比武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二是攻坚克难,全力集训。11月23日至27日,参赛队赴厦门参加赛前集训,由于队员从没接触过电子取证工作,对老师的授课内容一头雾水,无从下手,培训结束后的考试成绩几乎是零分,大家情绪一度低落,但面对困难,大家没有退缩,重新调整思路,提振士气。参赛队从厦门返程后,在家中作短暂休整,便又在太原集中,对现有装备进行升级,多方请教计算机操作专家,集聚智慧,攻坚克难,勤学苦练,全力备战。12月6日至9日,参赛队提前奔赴厦门,熟悉场地,向专家当面请教,并参加了其他省的短期培训,经过15天的魔鬼训练,我省参赛队电子取证能力得到大大提升。

通过此次比武,我们开拓了视野,增长了见识,提升了水平,也为我省电子取证工作奠定了基础。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与日益发展变化的新形势、新任务以及发达省份相比,我们还存在很多不足和差距。今后,建议全省市场监管部门要以此次比武为新的契机,从专业人员配备、装备建设、精准培训、实战使用、增加经费等方面强化电子取证工作,建立全省电子取证工作机制,全面提升我省执法队伍电子取证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为全省高质量转型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市场监管局兴庆区分局一级科员

王步宁

宁夏市场监管执法工作与发达省市相比从硬件和执法水平都有不小的差距,参加此次大赛,对于我们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面对压力与挑战,我们以昂扬的斗志,不断突破自我,通过学习及与其他省的队员的相互交流,使我们从赛前内心的忐忑变得信心满满,最终取得了不错的成绩。通过此次比赛,使我们认识到了电子取证在执法办案工作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今后的执法办案中,我们将继续探索电子取证的方式方法,为宁夏市场监管系统强化电子取证工作提供可推广的模式,推进信息化标准化“两化融合”,不断提升市场监管执法效能。

山东省滨州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支队一级科员

张学明

近年来科技革命带动的共享经济、网络购物、移动支付、线上线下融合等新业态新模式的迅猛发展,如何获取、利用这些电子数据挖掘案件信息、认定违法事实、确定违法程度,就成为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的重要一环,转变执法理念,适应新的市场环境,成为当前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必须面对的课题。

滨州市局始终坚持“持续加强业务能力培训”的工作思路,为执法人员争取学习培训和经验交流机会。2019年以来,滨州市局先后组织执法骨干到厦门美亚柏科进行了四期的专题培训,今年疫情期间,组织全市相关执法骨干参加了由美亚柏科举办的取证知识网络课堂。与此同时,滨州市局更注重学习外地的先进经验,围绕网络传销案件法律适用、重大案件查办技巧等先后赴重庆、天津、杭州等地市场监管部门学习取经,不断强化与第三方平台以及第三方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机关的协查机制,为工作开展提供新的思路和更为广阔的空间。

本次是首届全国市场监管系统执法办案电子数据取证大比武,通过以赛会友、以赛促学,选手们认识到自己在全国电子取证方面的位置,在接下来的工作学习中,我们将勤学苦练,增强在电子取证方面的本领,并将其运用的实际案件中,为执法办案提供便捷和思路,通过“认识--实践--认识”的科学规律,不断提升自己的取证本领。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强化电子数据取证业务素质和实战能力是必然趋势,我们参赛队员要以本次电子取证大比武和会后的研讨活动为契机,全面提高执法办案能力水平,最大程度发挥电子数据取证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支撑作用,切实帮助执法部门、尤其是基层领域开展电子数据取证实践,助力市场监管工作再上新台阶。

湖南省长沙市市场监管局四级主任科员

伍金花

这次比武,让我印象最深的就是团体案例分析项目中的“BitLocker”加密盘的解密问题。我和队友刘畅宇尝试运用数据恢复、搜索关键字、文件过滤等各种方法,试图找到密码密钥,最终失败,非常遗憾。事后反思,这与我们实操经验不足有直接关系,以后应该加强这方面知识的储备和经验的积累。

我和队友均为一线执法人员,在平时的工作中,涉及网络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网络传销等案件时,多是以将电子证据转换成纸质文档等传统证据形式,再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方式进行固定,导致证据固定难、时效慢,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办理进程。有些执法人员甚至望“电子取证”止步,认为电子取证是专业人员的事,应该交给专业的技术机构做。

近年来,湖南致力于现代化电子取证手段辅助稽查办案,积极推进“互联网+监管”系统和人才队伍建设。但以前电子数据取证工作主要以“网监”线为主进行推动,这次比武,第一次将电子数据取证在执法稽查线进行推广,更能凸显出电子证据在稽查执法工作中的重要性。我认为,在基层的稽查执法实践中,进一步推广电子数据取证,需要克服以下几个困难:一是要强化执法取证制度支撑。确保电子证据能完整、规范地佐证、还原案件事实,相关场景可重现、可回溯;二是要采购与实际相适应的设备设施。三是要强化执法取证能力支撑。提升人员素质能力,科学配备取证力量。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局企业信用监管科一级科员

刘闫瑞华

信息技术不仅用于电子商务活动中,还广泛用于企业财务记账、商品库存、任务调度、合同管理等各类经营活动中。因此市场监管部门对于信息技术的能力需求已经不仅局限于电子商务、互联网广告等监管领域。法律赋予市场监管部门的进入经营场所,查询、复制有关合同票据、文件账簿等职权,也需要信息技术的帮助才能落到实处。

信息技术应用于市场监管执法有两类典型场景:第一类是电子取证和数据分析,包括提取文件、恢复记录、分析数据等,要求执法人员掌握文件查找、取证固证、数据库分析、文件恢复等能力。这也是本次电子取证大比武考察的核心内容。这些手段可以帮助调取经营账目、进销货记录、获取经营者协议、提取广告宣传、计算收入分成及违法所得等。这要求执法人员了解操作系统、文件系统、数据库查询、文件加密等基础理论知识,并且积累一定的实战经验。当然,日常执法中情况不会过于复杂,因此没有专业背景的执法人员经过培训也可以熟练运用这些技能。第二类是发现并确定违法主体。传统的线下经营活动中,由于一个经营行为通常由一个经营主体完成,因此确定违法主体相对简单,也不是执法重点。但是在线上经营活动中,提供服务器(经营场所)、制作广告宣传、提供客服讲解、销售产品到最后的物流运输都有可能有不同的经营主体参与,而传统执法手段下,区分这些经营主体很可能只能靠一种手段——当事人出具情况说明。这造就了一个非常被动的局面:违法行为是清晰的,但是违法主体却很难确定。当事人出于避免处罚记录等角度出发,就会提供一个“违法专用营业执照”用于行政处罚;更有甚者,当事人拒不承认参与经营活动,造成“违法事实确凿、没有主体处罚”的困境。破解这种困境就需要通过网络追踪的手段,跟踪参与经营的各个服务器路由位置,确定经营主体的“真实位置”,再通过分析服务器等手段确定各方经营主体。

在执法之外,行政管理也需要信息技术支持,例如《电商法》规定了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数据报送义务,但是如何利用好平台报送数据,就需要结构化分析、数据提取与挖掘的能力。不管从行政处罚还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来讲,都需要我们提高使用信息技术的能力。因此在总局不断制定、完善电子取证执法规定的同时,也建议总局发布一批指导案例,帮助各地市监部门了解、掌握电子取证执法的方式方法和技术细节,以及各类证据的证明效力;同时也以电子取证大比武为契机,引起市监系统重视信息技术的运用,培养一支专业的执法队伍。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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