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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业公司非法收购穿山甲甲片、羚羊角 “洗白”转售 价值逾亿元

2020-12-18 18:3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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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时间:2020年12月17日

地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案由: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案情:2015年至2019年间,北京某药业公司(以下简称“药业公司”)通过骗取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等方式,非法收购、出售穿山甲甲片、羚羊角等野生动物制品,经物种鉴定及价格评估,查获的穿山甲制品价值近六百万元,羚羊角制品价值逾一亿元。

案情回放

涉案的药业公司成立于2011年,主要从事生产加工中药饮片。据检察院指控,2015年至2019年间,药业公司采用虚构他人穿山甲甲片实物入股、兼并北京某药店虚报库存等方式,骗取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伪造大量野保标识,非法收购、出售穿山甲甲片、羚羊角等野生动物制品。

2016年至2018年间,药业公司多次从丁某、蒋某处非法收购穿山甲甲片,合计重量6629.6公斤,交易金额1988.853万元;2018年9月,药业公司从杨某处非法收购羚羊角制品668公斤,部分已加工成羚羊角粉,在药业公司库房内查获213.2公斤,价值843.8456万元;2016年至2018年间,药业公司从吕某1、吕某2处非法收购穿山甲甲片,合计重量3260.5公斤,交易金额974.2万元,非法收购羚羊角制品,合计重量300余公斤,交易金额287.9875万元。

2016年至2018年间,药业公司将非法收购的穿山甲甲片出售给亳州某中药公司、北京某制药公司等多家企业,合计重量7440余公斤,交易金额4531万余元。

2019年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药业公司库房内查获尚未出售的穿山甲制品1104.951公斤及羚羊角制品835.2公斤。经物种鉴定及价格评估,查获的穿山甲制品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物种,价值594.4636万元,羚羊角制品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1.149亿元。

药业公司股东、主要负责人,即陈某1及郭某共同决策、指挥公司员工陈某2等 “洗白”非法收购的药材。陈某2负责公司办公室管理,受公司指使参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收购、入库、支付等环节,协调制作假标识,并在案发后指使他人转移涉案物品、删除公司系统数据;陈某3负责公司车间管理,受公司指使以空箱子代替实物骗取行政许可,非法收购羚羊角,对非法收购的野生动物制品进行验货、加工等;董某负责公司原料库管理,受公司指使参与非法收购的野生动物制品的称重、入库、出库等工作,并在案发后参与转移涉案物品;曹某、孟某作为办公室人员,受公司指使提供个人账户供公司使用,负责记录非法收购野生动物制品的“账外账”情况,配合虚假野保标识的制作并保管发放假标识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药业公司及被告人陈某1、郭某、陈某2、陈某3、曹某、董某、孟某通过骗取行政许可等方式,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9:30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因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社会影响重大,故由3名审判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进行审理。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郭某、陈某2、陈某3、曹某、董某、孟某均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在公诉机关讯问被告人郭某的过程中,郭某供述称:“2015年,陈某1说要经营穿山甲甲片业务,便虚构公司员工李某持有5000余公斤穿山甲甲片库存,以虚构实物入股的方式骗取行政许可;2017年,公司要兼并北京某药店,当时该药店库房内有少量穿山甲甲片和羚羊角库存,但公司在审计报告中夸大库存量为6000余公斤,以虚报库存的方式骗取行政许可。之后多次、大量从不同渠道收购野生动物制品,再利用骗取的出售配额对外出售。

被告人陈某3在庭审中对骗取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的过程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解释:“在公司申请行政许可的时候,野保站要来库房现场封装,但是公司库房从来没有存放过5000余公斤和6000余公斤的穿山甲甲片和羚羊角,陈某1跟我说真货不够,野保站也是抽查,所以让我准备一部分空箱子和装有白芍的箱子应对野保站检查。”

被告人曹某作为办公室人员,日常负责记录非法收购野生动物制品的“账外账”情况,其当庭供述:“公司的财务工作一直是办公室负责。穿山甲甲片和羚羊角到货后,由我来制作支出凭证,陈某2签字后交由郭某审核通过,我负责付款并将账目往来记录在公司‘账外账’中。收购付款通过陈某2、孟某和我的个人银行卡,而出售收款通过公司对公账户。”

在公诉机关讯问被告人曹某为何使用个人银行卡支付货款时,曹某坦言:“因为收购没有正常经过林业局许可,这是不合规矩的。”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2指使他人转移涉案物品、删除系统数据。对此,被告人董某给予了肯定供述:“我在公司负责原料库和成品库的管理,穿山甲甲片等野生动物制品运输到库房后,我负责卸车、称重、入库和录入数据。数据记录在公司旧系统,因为旧系统只有内部员工才能看到,所以用来记录非法制品的情况,陈某2让我怎么录入我就怎么录入。案发后,陈某2还指使我删除旧系统数据,但是我删除不了,陈某2又找了其他人。”

公诉机关当庭讯问被告人陈某1时,陈某1否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他认为自己作为占股30%的公司股东,日常仅负责对外事务的协调和联系,主要是申报行政许可,而申报过程、手续全部合法依规办理,且穿山甲甲片和羚羊角库存数量均是真实的,没有虚报或者夸大的情况。对于采购、销售等其他业务,他表示自己并不知情,更否认自己曾经指使公司员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药业公司及七名被告人是否采用欺骗手段非法获取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行政许可,以及依据非法获取的行政许可实施的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行为的性质。

对此,公诉机关认为在案有七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十三名证人的证言、药业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向北京林业绿化局作出的标准化封装申请、审计报告以及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于2020年10月21日出具的《关于撤销药业公司15件行政许可的决定》等八份书证,足以证实被告单位及七名被告人以收购北京某药店虚报库存、虚构他人持实物入股的方式,伪造申报手续、骗取野生动物制品出售配额。在行政许可系通过欺骗取得的情况下,被告单位和七名被告人依据来源非法的行政许可进行收购、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亦属非法行为。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陈某1请求法庭依法判决、从宽处理;其他六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服从法庭判决,请求法庭从宽处理。

本案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将择期宣判。

—— END ——

| 供稿:袁慧 |

| 供图:左宁 |

| 部分图片来自网络 |

原标题:《药业公司非法收购穿山甲甲片、羚羊角 “洗白”转售 价值逾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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